2003年10月08日17:30


文字:我省立法保护敦煌莫高窟(二等奖)

  作者:马梅 来源:甘肃人民广播电台2002年12月7日

  各位听众,欢迎收听《今日观察》。说起我省最著名的文物,大家都会不假思索的回答敦煌莫高窟。作为中华文化的奇迹,也是世界文化的瑰宝,敦煌莫高窟虽然历经了一千六百多年的沧桑风雨,仍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悠久、内容丰富、规模宏大、保存完好的古代佛教艺术宝库。它己经成为我省开展对外交流、宣传甘肃的重要窗口,是带动我省整个旅游事业发展的龙头。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这是我省首次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立法。

  敦煌莫高窟,俗称千佛洞,始建于前秦建元二年(公元226年),现存有洞窟735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敦煌莫高窟保护事业得到全面发展。198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它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敦煌莫高窟己响誉全球,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然而,日益突出的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在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时有发生。省文物局副局长廖北远说,(出录音)“处理这些矛盾由于缺乏明确的、便于操作的法律规范,往往采取行政协调的方式,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扯皮、推诿现象,严重制约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有时甚至不得不由省政府出面协调。因此,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国内许多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已制定了专项法规,相比之下,敦煌莫高窟作为首批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今没有出台专项法规,同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要求相比,同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需求相比,显然有很大差距。

  从2001年初开始,省文物局和敦煌研究院根据敦煌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实际,并参考了其他省、区、市近几年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了《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初稿。2001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专门赴敦煌,就条例的制定工作进行先期调研。10月由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文物局和敦煌研究院联合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数易其稿,经今年9月9号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讨论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9月25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有的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对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敦煌莫高窟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委员、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增加了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不得对文物及其环境造成损坏等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还赴江苏、河南等省市进行调研,并召开由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省政府法制办、省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论证会。根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逐条审议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11月26号,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2月3号对《甘肃敦煌莫高窟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有的委员和列席人员的建议,将条文中“确保文物安全”修改为“确保敦煌莫高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根据一些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条文、字句和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12月7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敦煌莫高窟管理和保护工作进入专项法律保护阶段。

  敦煌学专家、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对《条例》的出台非常欣喜,她说,(出录音)“这是我们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敦煌莫高窟保护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一次抓住了根本手段就是法。这样以后我们就可以依法保护、依法管理、依法开放、依法利用,肯定对今后的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从起草到通过历时两年。《条例》对执法主体、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及合理利用问题、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樊锦诗说,(出录音)“这次《条例》把《文物法》的主要精神都写进去了。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一个具体的条例,非常切合实际。也有怎么去解决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规定。这里面规定了政府的职责、主管部门的职责、保管部门的职责,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定位都定的很好。而且可操作。

  依靠法律手段来实施对文物的有效保护,是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普遍做法。《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敦煌莫高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条例》在起草、修订上的确下足了功夫,但制订出来后并非万事大吉。《条例》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关键还在于落实、执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邓元秋认为(出录音)“法规出台了,下一步就是要依照法律办事了。这次法规里面规定了行政执法主体,还提出有关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城乡建设、工商、环境保护、旅游、海关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把法规执行的很好。省、市人大要加强对《条例》的执法监督,定期检查是否落实的很好,是否依法办事,真正做好保护工作。”

  2002年12月7日甘肃人民广播电台《今日观察》节目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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