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冬梅 来源:中国国际广播电台2003年2月26日
《“两会”前期报道》:
中国九届人大规范监督职能 增强监督实效
听众朋友,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今年3月即将换届。在今天的节目中,我们向您介绍的是任期将满的九届人大在过去五年里不断规范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的情况。以下请听本台记者张冬梅的报道:
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各级人大,每年一次的例行会议都要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001年2月,在中国东北部的沈阳市,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竟没在市人代会上通过。此事不但震憾了市中院,也给人大自己出了一个难题,那就是,不通过之后怎么办?因为,中国现有法律对此还没有规定。
一年半之后,一部旨在规范人大如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法律——《监督法》(草案),在经过17年的酝酿后。终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来自安徽省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何平先生曾参与提交“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这位来自教育界的人大代表对本台记者说,这部法律的制定将大大有利于规范人大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他说:
(音响一何讲话出,渐混)
“这是一件非常令人高兴的事。我们当时(提议案的时候)也没想到在本届(人大任期)之内能把草案搞出来。(监督法)对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特别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等是有很重大的意义的。”
在中国,包括全国人大在内的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
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探索,人大监督已经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和制度,比如,在每年一次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政府和“两院”要向全国人大报告一年来或本届的工作。全国人大会议有权对这些报告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而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常委会还可以在每两月召开一次的会议上,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另外,每年全国人大会议还要听取和批准国务院关于中央决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最近几年,常委会还听取和审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加强了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新成立的一个机构。重视预算监督,促进政府依法理财也成为本届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一大特色。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苏宁先生介绍该委员会工作时说:
(音响二 苏宁讲话出,渐混)
“预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这个基本原则是非常清楚的。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对用好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包括防止腐败的发生,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除了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国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还有另外一种主要的方式,那就是执法检查。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22件法律和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金池先生表示,九届全国人大重视在三个方面发挥执法检查的作用,他说:
(音响三 顾讲话出,渐混)
“第一个方面就是通过执法监督,促进、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第二个方面是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第三个方面,通过执法监督,使维护特殊群体利益的法律能够得到更好地实施,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他举例说,内司委对消防法执法检查后,几次听取了公安部整改情况的汇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执法检查三个月后,据公安部汇报,30万件火灾隐患有27万件得到了整改。
人大行使监督权还有一些别的方式,比如对国家机关进行质询,受理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中,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是对重大问题采取的监督形式。
去年,中国南部的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司法机关个别执法人员弄虚作假,一再枉法杭诉、枉法裁判。把一个名叫汪伦才的无辜者反复几次加以定罪。这件事被当地媒体曝光以后,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了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最终使真相水落石出,汪伦才一案得到公正的处理。
不过,根据中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和不包办代替。这是因为,人大如以监督权代替司法权,不仅达不到克服腐败的目的,相反,人大自身也可能滋生腐败。
以上是对中国九届人大五年来监督工作情况的回顾,感谢您的收听,下次节目再会!
音响:九届监督
2003年2月26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时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