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超 来源:《民主与法制》2002年第9期
特约记者 李超
1996年海南省临高县古春、壁东村的二千多名村民联名向县法院状告临高县人民政府、县国土局侵犯两个村一百三十多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案,此案先后六审,历时七载,终于2001年12月26日,由海南中院宣判农民胜诉。
法院说话不算数,两次判决农民败诉
1996年4月13日,临高县人民政府越权并采取不正当手段,先后用7个文件,将新盈镇博顿港中段286亩土地,一次性出让给海南康业投资有限公司,该镇古春、壁东两个村村民认为,286亩土地中的一百三十多亩土地,应归农民集体所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月17日,两村村民向海南中院提起诉讼,状告临高县人民政府。
海南中院立案后,委托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可县、镇两级政府领导却以村民干扰项目开发为由,于7月29日派出公安民警,将原古春村村民小组长陈忠华,非法拘留审查长达三个月之久,期间,镇政府还违法宣布了撤销陈忠华村民小组长职务的口头决定。
没有了村民小组长,并没有打消农民状告政府的念头,二千多名村民又通过民主选举形式,一致推举村民陈汉香任组长,继续参加诉讼。
但好景不长,8月1日,镇政府领导以村民投票选举的村民小组长年纪偏大为借口不予承认。这仍然没有难倒村民,接着村民们又选举了年轻的陈奇盛,陈家有分别担任两村村民小组长,让村民始料不及的是,临高县人民法院又以“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批准的选举不合法、不具备诉讼主体”为由,先后三次驳回两村的诉讼请求。
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去生存的权利。两村村民代表为了争得本应属于自己的命根子,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呼吁他们主持公道,依法监督。
2000年8月12日,古春、壁东村的二千多名村民,联名写信给负责农村工作的省人大副主任陈苏厚反映:“临高县政府违法行政,侵犯两村139.87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反映的情况,受到省人大有关领导的重视,8月中旬,省人大在全省开展《土地法》执法检查时,副主任董范园亲自带队到临高县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接着又召开了由海南中院,法官和人大监督室等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听取了专题汇报并进行了探讨。
9月25日,省《土地法》执法检查组将土地执法检查情况,向海南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作出报告:此宗民告官的土地侵权案法院为什么拖了五年没有结果?原因在哪里?要求法院认真调查,依法公正判决。
常委会成员在听取了检查结果报告后,纷纷要求把这宗典型案例当作重点案件跟踪监督,还农民以公道。省高院院长曾浩荣也责成海南中院领导认真对待此案,依法快判,并要求尽快将调查情况向省人大报告。
从2000年10月起,海南中院先后三次派员到临高县进行详细调查,四次召开协调会,结果认定这块139.87亩土地,的确是农民的集体土地,经三方协商决定,县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17万元补偿给两村村民。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海南中院2001年1月18日的判决中,却仍然维持一审的错误判决:农民败诉,三方协议补偿给农民土地款17万元合法有效,二审诉公费4000元由古春、壁东村民支付。
如此判决,农民怎能心服口服?2001年5月26日,二千多名农民又联名写信,请求省人大对此案进行监督。申诉书中写道:“海南中院既然同意给我们补偿土地费17万元,为何又判我们村民败诉?法院是否认为我们当农民的经济困难,救济一下就完事了呢?我们打官司的目的是为讨回公道,只想要回我们的土地,不要钱。”
5月27日,省人大有关部门致函海南中院要求依法公正处理。
人大依法监督,农民拿回自己的土地
5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苏厚、董范园主持召开了由省人大监督室、农工委、海南中院有关领导及法官参加的座谈会,详细听取了此案情况汇报,并以“农民既然得到了土地赔偿金,又为何判农民败诉?”为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有法官认为:这份判决是从公司利益和县政府经济困难考虑而作出的,如果判农民胜诉,政府违法,那么对这块土地要重新办理征用手续,公司和县政府须支付很多费用。陈苏厚一针见血地指出:“法院为了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县政府形象,担心他们花钱多而判农民败诉,那么农民的利益,又由谁来维护?”
此判决引起各方领导关注,海南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依法进行再审,再审认为:临高县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6条有关规定,将该建设项目用地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违背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依法行政原则。临高县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与越权批地的文件无效,应予撤销。原一、二审法院行政判决维持临高县人民法院的行政批复许可行为显属错误,现再审应予全部撤销、纠正。
12月26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判令临高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地139.87亩权属作出确认处理:二审诉讼费8000元由临高县人民政府承担。
这是临高县古春、壁东两村两千多名村民无法忘怀的日子。这天下午,农民们欢天喜地,他们分别在两村村口摆上酒席,一时间,鞭炮齐鸣,村民们把酒杯高高举过头顶,用传统的竹竿舞来庆贺这千辛万苦讨回的公道。
民告官为何难,体制和素质的原因都有
海南省临高县民告官一案充分说明,近年来法律在农民心中已占有一席之地。他们不再盲目地四处上访,而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2002年1月23日,笔者就此案专门采访了省人大陈苏厚副主任,陈主任说:“民告官案件,特别是土地侵权案,多数是当地一些有权势的党政主要领导以权代法,违法行政,越权审批造成的,法院虽有独立审判权,但法院领导干部的任用,晋升,客观上皆受当地党政‘一把手’制约。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如依法判决败诉,得罪了领导,后果不言而喻。若判农民败诉,又怕农民指责办案不公。因此,在审理民告官案件时,有些法官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乌纱帽’,一旦私念当先,当然不敢依法公正判决,或者干脆来个久拖不决。”
陈苏厚副主任说:“民告官的土地侵权案,往往与第三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些地方违法强行征用,出让或发包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给公司或开发商经营,是农民不满意才引发行政诉讼的,而第三者又不择手段买通个别办案人员,于是法官就打着保护重点开发项目,维护政府形象,照顾公司和开发商利益旗号,以农民证据不足为由,要么久拖不办,要么干脆判农民败诉,农民只能有苦难言,欲哭无泪。”
“近年来,海南省各级人大对各类案件的监督力度虽然有所加大,特别是错案追究责任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对部分错案也进行了调查纠正和处理,取得一定效果,但总的说,对于民告官案件却仍然存在着监督手段不到位,渠道不畅通、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陈主任不无忧虑地指出:有些市县人大领导认为,民告官的土地侵权案是非清楚且关系复杂。人大虽然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但在监督过程中,法院的同志就会说,这是党政某领导同意办的事。领导不表态,人大就不敢监督。有些案件终审后农民不服,欲告无门时才上诉到省人大,而人大监督机构对判决不公的案件只能向法院发函,但效果甚微,倘若要进行个案监督,程序就更多了。临高县古春、壁东两村村民状告临高县人民政府案,一拖七年不决,上访百余人次,历经六审,几次折腾才有结果,可见,农民要与政府打场官司,要用多少时间,花多大精力,克服多少困难!
合上采访本,笔者由衷地希望此类侵犯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事件不要再发生了。
来源:《民主与法制》半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