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9月30日17:12


镌刻在民主法制建设的丰碑上(一等奖)
——一届全国人大至九届全国人大回眸

  作者:王雷鸣、沈路涛、徐江善 来源:新华社2003年3月3日

  新华社记者 王雷鸣 徐江善 沈路涛

  春秋代序,往事悠悠。50载斗转星移,伴随着全国人大从一届到十届的前行足迹,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追求,正一步步从理想变为现实。回首一届全国人大到九届全国人大,一个个耀眼的亮点,折射着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辉映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灿烂前景。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的选择 

  [往事亲历]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农民申纪兰,是全国唯一一名一届至十届全国人大代表。1954年她光荣地出席了新中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时,从平顺县到长治只有崎岖不平的羊肠小道,她是骑着毛驴赶到长治,转乘卡车、火车来到北京。那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选出了国家的领导人。“那种激动,那种自豪,真是难以形容。”她至今仍记忆犹新。 

  [权威感怀]李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的成果,是历史的选择。 

  建国前夕制定的“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宪法以及在此前后制定的一些法律,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有利于国家机构高效运转,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二、宪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往事亲历]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是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谈起当年修宪,王老心潮澎湃:修宪工作自1980年9月开始,历时两年零三个月,广采众议,集思广益,数易其稿。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了三次全体会议逐条讨论修改。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草案,在全国展开了为期4个月的全民讨论,收集了数千条意见和建议。12月4日表决通过时,有3票弃权,没有一张反对票。会后,公布了表决结果。这也是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宪法、法律时第一次公布表决票数。 

  [权威感怀]王汉斌: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一切组织和公民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1954年宪法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此后,宪法经历了1975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新的经验和做法,采取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先后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对宪法作了三次修改。 

  三、选举——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石 

  [往事亲历]93岁高龄的费孝通,回忆起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仍十分兴奋,“1953年公布实施的选举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费老参与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多次修改,是新中国选举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历史见证人。 

  [权威感怀]费孝通:1953年3月1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选举工作,共有2.78亿选民参加了普选,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从1979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改成直接选举,等额选举发展为差额选举,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选举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史书上绚烂多彩的一页。 

  四、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往事亲历]1999年3月15日下午,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万绍芬与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2800多名代表,见证了共和国一个重要时刻:投票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发票、投票、计票,下午5时整,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赞成2811票,反对21票,弃权24票。随后,李鹏委员长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作为前后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万绍芬始终认为“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她终生难忘的一刻。 

  [权威感怀]万绍芬:经历了十年浩劫“无法无天”的日子,才会深切体会到从“人治”到“法治”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民主要靠法制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要靠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要靠法制来保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标志着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执政党领导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战略性转变。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党和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已经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走向主要依靠法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五、立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往事亲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伊始,就专门成立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专题研究小组,经过一年左右的时间,小组研究提出将这一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参加这一小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李飞认为:“研究这一体系,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制定完备的法制还缺少哪些急需、必不可少的法律,使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有法可依,有力地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权威感怀]乔晓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经历三个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制定新宪法,出台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刑事的、民事的国家基本法律以及一系列单行的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框架;从1992年到1997年,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立法,这一法律体系框架得以全面确立;九届全国人大抓紧法律体系7个部门中不可缺少的法律的制定,填补许多法律空白,初步形成了这一法律体系。如今我国已通过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和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从根本上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六、基层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往事亲历]作为一位资深的社会学家,费孝通的目光一直审视着中国基层的巨大变迁,感受着中国广大基层政治变革的一次次浪潮。谈起基层民主,费老回忆说,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是1980年由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几头被盗的耕牛引发的。联产承包取代人民公社后,我国乡村管理真空亟待填补,合寨村治安混乱,导致自发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 

  [权威感怀]费孝通: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施行的村委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此后,中国绝大多数省份进行了多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基本实现了数百万村委会干部由指派、任命,到村民直选产生的平稳过渡。198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又确定了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由居民选举产生。农村和城市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人民群众真正开始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基层推动着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七、保障人权——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往事亲历]1987年7月,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没想到一下子成了法律界和新闻媒体瞩目的“红人”,被冠以“我国民告官第一人”。2002年10月,年愈七旬的包郑照在临终前说:“我因当年这件事而一直受到世人关注和厚爱,我无憾今生。” 

  [权威感怀]周成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是人权保障的中心环节,宪法的根本精神是保障和尊重人权。随着社会的变化,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权与我国强调建设法治国家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并且日益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 

  由宪法、法律赋予个人权利,然后用法律来捍卫这些权利,推动了人权普遍化。像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确立了“民告官”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从偏重社会保护转向偏重人权保障,确立无罪推定、罪刑法定诸多原则;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立法保护;批准参加十八项人权领域的国际公约,涉及人权保护的众多领域。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越来越充分和完备,有的还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备受关注的民法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篇,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这充分反映了中国在21世纪将更加努力推进人权保障事业,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 

  八、完善立法程序——更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往事亲历]2001年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胜明说,草案公布后,不到两个月,就收到来信来电3829件。一名外地群众专门赶到北京当面陈述自己的意见…… 

  [权威感怀]张春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健全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民主科学立法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逐步驶入规范化轨道。法律草案审议从“一审”逐步发展到“三审”,常委会分组审议从4组细分成6组,必要时举行联组会,法律审议更加充分;统一审议制度,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统一把关,确保法制统一;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公布法律草案等形式,积极征求意见,扩大立法的群众参与程度。 

  逐步完善的立法程序,推动着立法工作日趋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充分反映民智,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九、监督——宪法赋予人大的主要职权 

  [往事亲历]1999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审计署审计报告时,委员们对审计出的若干政府部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用于投资、购置办公楼和宿舍甚至炒股等问题深感触目惊心。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苏宁告诉记者,正是为完善预算审查工作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预算工委,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大预算监督的举措。 

  [权威感怀]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失去监督,民主将寸步难行;没有监督,权力将脱缰膨胀。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与立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出台法律,加强执法检查,听取报告,强化对经济工作和预算的监督,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增强监督实效这一中心环节,采取的一系列不断改进监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出台加强经济工作、预算监督的两个“决定”,完善法规备案制度,审议监督法草案,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法律化,成为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加强的重要标志。 

  十、普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权益 

  [往事亲历]1998年,山西垣曲的高河垣在北京购买了一本缺页书后,因购书中心拒付他交涉退书时支付的一元交通费,高河垣与购书中心对簿公堂。为此高河垣支出诉讼费用800余元,往返京晋1万多公里。最后对方被判退还购书款19.6元,一次性赔偿1300元。谈起这事,高河垣说:“我不是为了一块钱,而是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权威感怀]张福森(司法部部长):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执行的基本条件。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普及公民法律常识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普法从“一五”到“四五”已经开展18年,有8亿多人接受普法宣传教育。 

  通过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增强了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同时也提高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我国历史上最为普及,最为深刻的全社会法制教育系统工程的实施,让今天的中国正在告别“人治”走向“法治”。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2003年3月3日新华社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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