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选我当代表
———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系列述评之一
本报记者 吴兢 柳晓森
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关注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人士都在关注这样一件大事:乡级人大换届选举。近7亿选民,以高涨的热情、负责的态度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
7亿选民大选举,只是我国人大代表民主选举中最新发生的动人一幕。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透过历次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体现着人民的意志、人民的选择、人民的决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最佳形式。
民主选举:投下神圣的一票
正在进行中的乡级大换届选举,备受群众和舆论的关注。几个小小镜头,便足以让人感受到其间的热度:
浙江桐乡市石门镇,第23选区正在进行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候选人、石门中学教师钱乐忠向选民郑重承诺:“如果我当选,我要广泛听取民众呼声,及时把人民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反映上去,充分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全场选民掌声不断。
在山城重庆,永隆镇马鞍村的选举在小学操场上进行,到会的近800名选民坐得满满的。81岁的黄老太太一坐就是3个多小时。她说:“我一定要等到把我们的代表选出来。一定要选个讲公道、受老百姓欢迎的代表。”
江苏丹阳市新桥镇腰沟村有两名镇人大代表的名额。选民们通过10人联名推荐的办法推选出13名候选人,又经过“由上而下、由下而上,上下结合”好几轮反复酝酿,最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了3名正式候选人,由选民们直接选举产生两名代表……
在人大代表选举升温的背后,我们感受到的是两个字:民主。民主的热情越来越高,民主的氛围越来越浓。
纵观历次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民主贯穿其中。“这一点,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原则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选举权普遍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说。
在我国,最大多数人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与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代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原则,和投票人可以投赞成、反对、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让选民有更多的选择,使选举结果更能反映民意。
“选举是民主的,结果是公正的。”不久前采访完重庆市部分乡镇的人大换届选举后,港台记者这样评价。
人大代表:代表最广大的人民
民主,不但体现在选举的全过程,同样体现在选举的结果———代表的广泛性上。通过民主选举,我国人民的各个阶级、阶层和各个民族以及各个社会集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去。目前,我国32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企业家、解放军、文艺工作者……
在九届全国人大2900多名代表中,工人、农民占18.89%,知识分子占21.07%,国家公务人员占33.16%,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44%;而妇女代表的比例也从八届的不到21%增至21.8%。
不久前刚刚通过的《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规定,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归国华侨代表应选35人……
以上数据充分表明: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
人民选出的代表,就要为民说话。正如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说:“群众投票选我当代表,是因为我敢于为群众说实话。我还要提更多质量更高的议案建议,更好地反映百姓心声。”
依法选举:人民意志不容亵渎
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杂音”:
为了成为山西省运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河津市少数代表候选人给人大代表送钱送物;为了当选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农经委主任吴志华强行干涉人大代表的选举意志,四处打招呼、拉选票,影响恶劣……
尽管这些“杂音”只是极个别现象,但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大力加强选举监管,加大对有关人员的惩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专门研究民主选举的专家告诉记者:“在选举中,我们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或利用宗法势力、恶势力操纵选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报复举报人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上文提到的山西河津“贿选”案,涉案人员有的被依法罢免了人大代表职务,有的被罢免了党政职务,有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徽州区拉选票的吴志华在如愿“当选”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后,也被45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案,被依法罢免了区人大代表资格并依法撤销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亵渎民意者,国法不容。
《人民日报》(2002年04月03日第十版)
素质乃履行职责之本
———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系列述评之二
本报记者 石国胜 武侠
人民代表人民选,人民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履行代表职责,效果如何,关键在于代表的素质。
素质是形象,素质是根本。
代表素质质的飞跃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的那一天起,人大代表的素质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依法履职决定了代表本身必须具备特有的素质,这就是作为人大代表身份的政治行为能力,是代表作为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代表法实施10年来,人大代表紧跟时代的步伐,代表素质不断提高,充分展现出时代的风采。
1983年正式实行议案制度时,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61件议案,大都是向国家要计划要指标,形式不太规范。2002年,代表们提出的议案达1194件,增长了近20倍!代表提出议案不再局限于本行业、本地区,视线投向更广阔的领域。代表议案的变化,折射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耀人的光彩,是人大代表素质日益提高的缩影。
10年前,人大代表来北京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手里拿的是纸和笔,外加一个文件包。而今的人代会上,随处可见装备着手提电脑的代表在查阅资料、起草文稿、交流信息。告别“纸和笔”迈入“电脑和网络”时代,折射出的是代表素质的现代化。
代表意识的增强是代表素质的集中反映。现在,我们的人大代表不再是“开开会、举举手”。全国各行各业都活跃着他们的身影,执法检查、质询问政、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哪里有热点、哪里有难点,哪里就有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整体素质的提高,成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力保障和坚实基础!
素质在履行职责中提高
破冰千里,非一日之功。人大代表素质的显著提高和质的飞跃,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提高代表素质的重视和人大代表自身努力学习密切相关。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从1999年至2001年,组织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对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各级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走访群众。在评议大会上,代表们有理有据的发言,充分展示了代表的素质和风采。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为了提高代表的“代表意识”和履职素质,开展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代表们有压力,有动力,在履职活动中为民建言、为民办事,力争当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素质的提高,还要靠代表自身的努力。学习学习再学习,是人大代表素质提高的重要途径。“当选人大代表后,联系我们的实际生活,进一步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深感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作为人大代表应当尽自己的一份责任。”全国人大代表邵树人为提高自身的履职素质和法律意识,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他在人代会上所提出的多项与立法有关的议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从1984年开始担任人大代表。他说:“我当选代表后,每年都要求自己完成一个硬指标:征求500人次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我还要结合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例如物价问题、治安问题、医疗问题、社保问题等。选民信任我,我就要对神圣的权力负责,要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严格衡量自己的代表工作。”
新时代呼唤新素质
尽管人大代表的履职素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需要在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也不可忽视代表素质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把好人大代表的“入口关”。除了要考虑代表来源的合理构成外,我们选举人大代表的主要依据应当是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等。有专家建议,从优化代表结构考虑,还应该适当增加律师、教师、记者、科技工作者等职业角色的代表比例。
提高代表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抓好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和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让代表们充分接触到基层情况,了解社情民意,从而使他们在依法履职时能有的放矢,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
保证代表有充分的知情权,知情知政,是发挥代表作用的保证。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代表通报政情政况,向代表提供有关材料、数据以及政策和法律等方面的依据。这样,才能使代表不但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以便正确地行使职权。
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还要抓好对代表的监督。人大代表具有特殊的权利和地位,所以需要对代表进行监督,让代表适时向选民述职,对代表进行道德规范教育,对代表不称其职、违法违纪的,应该依程序予以罢免。
新时代呼唤新素质。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随着时代的变革、观念的更新,意识的增强,我们坚信,人大代表的素质将与时俱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必将走向新的辉煌!
《人民日报》(2002年04月03日第十版)
不辜负人民重托
———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系列述评之三
本报记者 毛磊 裴智勇
十年艰辛,十年飞跃。
1992年代表法的颁布,为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320多万各级人大代表不负人民重托:提出议案、建议,行使审议、选举、质询、罢免权,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尽心为民,履职为国。
建言献策
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在刚刚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数量再创历史新高。议案数量的增长,表明代表履职的勤勉,展示了代表的热情与参与。
不仅仅是数量的增加,议案质量也不可同日而语。而今,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大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经济、文化、环保、生态建设等等。比如,今年人大会上涉及经济方面的议案有500多件,金融证券类的议案28件。代表的议案用语规范,有理有据,很多都附有专家论证、调研依据。在这些议案中,涉及立法方面的比例较大。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参与立法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16件法律中,有15件是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制定的。
集中民意、反映民情,必须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小小议案、建议,折射出人大代表对国计民生的深切关注,蕴含着代表的辛勤汗水。
59岁的来自农村的全国人大代表梁建国说:“我所提的许多立法议案被纳入立法计划。”4年来,他在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建议80多件;向地方有关部门提建议、意见计500多件,持证视察20余次,接待选民逾千人……为了方便群众反映情况,他还自费专门设立了“人大代表接待室”。
宁波市人大代表、奉化市文化馆干部竺波在因特网奉化网站上开设了“征求选民意见箱”。每次,他把网上征集到的选民意见、建议及时汇总、整理,然后反映给政府有关部门,或进一步调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当选人大代表三年多来,竺波结合征集到的选民意见,先后提出30多项议案和建议,其中多项议案和建议得到采纳或办理。
依法监督
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通过听取、审议报告,行使监督权。正如一位代表所说:“十年前,代表提出批评意见会被当作新闻。现在,审议‘一府两院’报告,代表只要有意见就直言不讳,其中不乏中肯的批评。”
有了代表法,代表履行职责理直气壮。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下,每年都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对证券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四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法律更好地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勇敢承担起代表法赋予的责任。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新云乡一些“小四轮”机动车无证营业,驾驶员资质不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刘华云等三位区人大代表联合持证视察,约见了交警大队负责人、乡政府分管负责人,听取了上百名群众的意见。最后,三位代表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迅速整顿新云乡客运市场的建议》。在人大代表的监督下,有关部门纠正了新云乡机动车的无证营运行为。
在广东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广东省政府向人大代表们提供了一份长达144页的《2002年度广东省省级部门预算试点单位预算表》。这份预算表,细到政府部门购进一台电脑的型号、价格等都一一列出。而在此前,广东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环保局长人选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否决……在广东,涌现出了“敢说话、不言怕”的广州市人大代表王则楚,勇于质疑的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剑昌,善于提议案的省人大代表王泽华等家喻户晓的人大代表。
任重道远
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各级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尚需改进的地方。据烟台市人大常委会调查显示,在该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45.3%的代表作了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49.6%的代表虽作了审议发言,但未提出实质性建议;5.1%的代表未作审议性发言。调查表明,代表的审议权和提议案权、建议权行使不充分。法律赋予代表的提质询案、罢免案等职权尚未得到充分行使。类似的情况也在其他地方存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对代表履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方面也须努力改进,适应形势要求:
首先,立法上要进一步细致地明确代表行使职权的方式、方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代表履职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次,代表履职应有物质保障。人大代表一般多为兼职,代表履职的时间、经费、信息渠道都须有保障。
再次,代表应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人民日报》(2002年04月03日第十一版)
权益绝不容侵犯
———纪念代表法颁布十周年系列述评之四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徐运平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这是代表法的专门规定。代表法实施10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全社会为代表创造了良好的履职环境,代表的作用也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为人民仗义执言、伸张正义时,被阻碍、刁难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代表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不该发生的事件
浙江省杭州市第七、八、九届人大代表郑智纯,因举报反映当地一条道路存在质量问题,家庭受到围攻打砸。郑智纯今年元旦期间在外躲避10多天,不敢回家。
四川泸州市人大代表曾建余当了9年的人大代表,为当地百姓办了1000多件实事,先后救助过18名失学贫困儿童。可在他受托为民请命时,却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判入狱。许多市民上访,为其鸣冤抱不平。
湖北省武汉市去年发生的一起羞辱、刁难人大代表的严重事件,在全国的人大代表当中引起强烈反响。青山区人大代表朱信洲因为一座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多次向环卫部门提出建议,该部门一位领导竟当众罚他扫厕所……
代表法明文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均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以上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某些执法部门,不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擅自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拘禁人大代表。安徽省含山县一基层法庭在执行一起货款纠纷案时,直接将当事人、人大代表王春非法拘禁。尽管王春一再声明自己是人大代表,请法庭先报告镇人大。可那名法庭负责人称“法律上没有这一条”,仍将其非法拘禁了10多个小时。山东省临朐县人大代表杨辛芬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向村民们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证了选举的依法顺利完成。但她却因为“得罪”了一位落选的候选人而被围攻殴打。
权益为何遭侵害
为什么代表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
其一,代表在为民说话时,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上面所提到的郑智纯被逼得有家难回的真正原因,是他的举报触动了镇里某些领导的个人利益。
其二,少数人藐视有关代表履行职责的法律规定。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但少数人却把人大代表的建议,反映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看成是“找麻烦”,从而采取种种手段对代表进行刁难甚至打击报复。在这些人心中,不知道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不知道还有代表法,不知道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其三,人大代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委曲求全。朱信洲代表在环保局负责人罚他扫厕所时,虽然心里感到不平衡,明白对方是在羞辱他,但他也不敢理直气壮反抗,反而委曲求全。郑智纯代表在家庭受到打砸被迫在外流浪时,他完全可以向执法部门反映,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代表的权益
在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后,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这些违法事件都得到了依法纠正。
武汉市青山区环卫局局长事发后承认自己“做法欠妥”,并很快纠正,采取措施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杨辛芬代表被打后,临朐县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事件被依法查处,凶手受到了应有的惩处,维护了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王春代表被非法拘禁后,含山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在认真调查核实,弄清事件真相的基础上,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法庭庭长向县人大常委会做出了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批评,引以为戒。
虽然这些违法事件都得到了处理,但怎样才能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现象呢?
朱信洲代表事后说:“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权时,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代表法办事。希望领导干部切实贯彻代表法,但愿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在代表法颁布10周年之际,全社会要为人大代表创造良好的履职环境。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受到有意刁难或遭打击报复时,就应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使那些侵害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人民日报》(2002年04月03日第十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