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作者:赵川东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8月27日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赵川东报道:今天上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法草案等。李鹏委员长参加审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一系列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并已制定了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监督法。仅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代表就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41件。
监督法的制定早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开始酝酿。七届、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将监督法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并草拟了监督法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监督法草案时普遍认为,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制定监督法,对规范和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委员们认为,监督法草案总结了我国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状况出发,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内容全面,符合实际,基本可行。
有的委员认为,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守宪法确定的体制,既不能失职,也不能越权。要遵循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和不包办代替的原则。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有较大进展,但监督力度仍需加强,建议对此进一步作出原则性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如何处理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建议草案中规定被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人大反馈纠正情况。
有的委员认为,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现象,要通过监督法来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防止腐败产生。
今天上午的分组会还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和保险法修正案草案。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08月27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