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9月28日17:16


中国立法保护私人财产(三等奖)

  作者:倪四义、常爱玲 来源:新华社2002年12月23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倪四义、常爱玲)23日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一项法律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这是中共十六大确定了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后,中国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内容出现在23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物权法一编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说:“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有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同样适用。” 

  关于私人所有权,草案规定,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了规定。草案专门作出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物权法律制度是民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此次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法律专家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民法起草小组成员王家福说,这个草案的制定,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对巩固中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共同繁荣、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维护公民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与债权不同。民法草案对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物权”,即“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草案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物权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其中包括:任何人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任何人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任何人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任何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王家福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曾长期被忽视、被否定,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的创造力因而受到压制。他说,起草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千百万、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 

  加强物权保护也能促进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王家福说:“物权本身也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一个人的物权得不到保障,便很难实现生存、稳定、发展这些目标。所以物权法能够促进人权更好、更充分的实现。”

  2002年12月23日新华社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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