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少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4日
湖北省枣阳市人大常委会 汪少一
前不久,湖南省辰溪县火马冲镇宋家坪村的何宗保同志,在《我的县府行》一文中叙述了这样一件事:为解决水泥厂粉尘污染问题,他受群众之托,根据事先约定,前往辰溪县政府去见一位副县长。在县政府办公室打这位副县长的手机时,他正在通话。待副县长打回电话询问刚才谁打的手机时,值班的秘书报告说,是外面的人,不要接,并请副县长赶紧关掉手机。面对这种冷遇,何宗保掏出“怀化市人大代表证”,以一名人大代表的身份,请这位秘书与副县长联系。秘书的态度瞬间发生了逆转,又是倒茶,又是让座,并责怪何代表早该亮明身份(见4月11日《人民日报》)。
同样的一个人,先后以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地方政府反映问题,竟受到迥然不同的接待。这在其他一些地方和单位也存在的“一热一冷”现象,发人深思。
人大代表到地方政府反映问题,受到政府公务员超乎寻常的接待,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地位和公信力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这是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二十多年来,监督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年年有进步,届届有发展。受人民之托,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不断推出新举措。评议“一府两院”和被选举任命的干部、否决提请任命的拟任厅局长人选、质询地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否决法院工作报告等等,这些创造性的实践,增强了地方人大工作的刚性,提升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
人大代表在没有亮明代表身份的情况下向地方政府反映问题却受冷遇,这说明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根基的人民群众,尚未受到政府公务员的普遍尊重。人大代表没有终身制。他们来自人民群众,又生活在人民群众当中。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没有本质区别。如果非要找出区别的话,那么,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笔者这样认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的使用者,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一些政府公务员之所以对待人大代表和群众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可能是因为他们只向权力低头的媚俗心态使然。
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政府公务员亲代表疏群众的现象,既违背了人大代表的意愿和宗旨,又割裂了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其危害显而易见。群众遇到问题,总要想方设法寻求解决。俗话说:“信不过你这个人,就不进你这个门。”政府公务员冷待群众,可能导致群众采取偏激的方法自行解决,或者是越过下级政府的门坎,舍近求远,舍低求高,向上级政府反映,把矛盾和问题积累上交。这种低效的高成本的行政结果,于国于民都不利!
解决一些公务员亲代表疏群众的问题,关键在于教育公务员上搞清公务的实质,督促公务员执行其行为规范。完成领导和组织交办的事项是公务;热情接待反映问题的群众,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这也是同等重要的公务。那种执行公务时顾此失彼或厚此薄彼的做法是要不得的。勤政为民、品行端正等“32字”行为准则,不是可落实、可不落实的倡导性口号,而是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公务员非执行不可的行为规范。
2002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