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9月28日18:02


触摸权利时代的人格(二等奖)

  作者:裴智勇 来源:《人民日报》2003年1月28日

  裴智勇

  对很多老百姓甚至一部分知识分子来说,人格权法是个陌生的概念。

  陌生是因为历史和传统的影响。在当代中国知识分子中,读过《民法通则》的比读过《论语》、《孟子》的少得多,所以大多数人的观念多停留在泛道德主义的传统上。在传统观念中,人者,仁也。人是在人际关系中获得意义的。人格是什么?是“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是“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是“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人格是个道德概念。在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中,“人格”获得了定义。在这里人存在的的意义是集体的,人格的取向是义务。

  在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里,人格不再被简单理解为义务,人格和权利紧紧相连。在人格权法里,我们看到的是一项项具体的权利: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信用权……法律在这里不是高高在上的宣言,不是豪迈的政治纲领,它随着具体权利走进了普通人的生活。权利在这里跟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紧紧连在一起。其实,权利的内核就是利益。权利具体化,意味着权利所表征的利益被确立下来,受到了足够的尊重。

  同时,人格不再是遥遥不可及的道德理想,人格权是伸手可触摸到的、硬梆梆的。譬如,随着人格权法的出台,隐私将不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在法律面前,人的内心宁静将如同你眼前的桌子板凳一样实在,受到一体保护。同时,因为具体,人格权有了可诉性。须知,法律的权利倘若不能付诸诉讼,就等于“无焰的火,不亮的光”。在人格权法的治理下,如果有人散布你的隐私,你犯不着道德讨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的条款去法庭起诉。如果一个地方的“土办法”、“土规定”,限制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公民完全可以依法主张无效。因为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非基本法律。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可触摸的人格权利不是集体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境下,它属于个人所有。与公权力相对,它是私权。私权的存在,使公民有可能在私人和社会领域排斥国家权力的非法干预。人格权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权利一道,将带给公民广阔的私人空间和自由。在这里,“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1986年我国通过的民法通则曾被称为公民权利宣言书。可以预期,一部更加完备的保护公民的人格利益的民法典,将带给我们更大的空间、更多的自由。

  纵观权利演进的历史,民法典草案无疑是时代前进的标尺,人格权法是我们在权利时代迈进的一个里程碑。

  《人民日报》(2003年01月08日第十四版)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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