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正兵 来源:《检察日报》2003年3月18日
本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袁正兵报道:法律援助机构能收钱吗?从这项制度本身来说是不允许的,可现在有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就要收取费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成义代表针对法律援助工作正遭遇困境,提出制定《法律援助法》的议案。
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法律援助。但目前全国仍有11%的地级市和28%的县区级地方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越是贫困和法律援助需要越多的地方,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越困难。
刘成义代表认为,立法滞后是导致法律援助工作薄弱的首要原因。此外,经费的严重短缺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和推广。2001年全国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是5541万元,人均还不到5分钱……
面对法律援助的困境,刘成义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职能,统一机构名称,增加编制,扩大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稳定法律援助队伍。同时,对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从法律制度上进行规定,广泛开发法律援助资源,使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制化、规范化。
“我们呼吁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让更多没有钱的老百姓能够打得起官司!”刘成义代表话语中充满了期待。
2003年3月8日《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