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1月09日17:24


阿计专栏:《居民身份证法》出台

  (7月1日节目)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记者阿计。三天前,也就是六月二十八号,一部新法律——《居民身份证法》正式出台。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们每个人身份的法定证件,无论是登记户口、参加考试,还是外出旅行、领取汇款等等,都要用到它。可以说,居民身份证既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也和我们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那么,我国为什么要制订一部专门的《居民身份证法》呢?这部新法律又有哪些涉及公众权益的重要规定呢?接下来,我就为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短间奏)

  听众朋友,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是在一九八五年建立的。这一年九月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居民身份证条例》,这部条例实施十七年来,我国已累计发放了十一亿四千多万个居民身份证。公安部三局局长武冬立对此介绍说:

  (出录音:P1

  居民身份证现在已得到社会广泛应用,在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压混)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使用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难题,《居民身份证条例》已很难适应现实的需要:

  (出武冬立录音,P1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件的发放范围不够全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国家严密社会管理和人口管理;二是证件的科技含量还比较低,安全使用性能还比较差……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是采用照相翻拍的技术加上塑封而成的,技术含量低,懂得照相的人应该就可以造出身份证……三是处罚的力度不够,在一些违反《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处罚上,现行规定的条款比较少、比较原则、处理也比较轻……对一些新出现的违反《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压混)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成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去年十月,《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根据一些人大常委的意见,这部法律草案的名称改成了《居民身份证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后,《居民身份证法》终于在三天前、也就是今年六月二十八号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也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出台的第一部新法律。

  (短间奏)

  究竟哪些人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是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以前根据《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劳改、劳教人员也不发给居民身份证。但《居民身份证法》取消了这些限制,从而大大扩大了居民身份证的发证范围,公安部三局局长武冬立对此分析说:

  (出录音:P2

  主要考虑军人、武警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包括储蓄、保险、旅游、乘坐飞机等活动大量增加,使用居民身份证更加便利。二是居民身份证是持证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不发或者收缴身份证,不应作为管理服刑、劳动教养等人员的一种措施。允许领取和持有居民身份证是维护这些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对于他们的教育改造工作。)原有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还有这样的限制,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不发给居民身份证。新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对此也作出了重大修改,根据有关规定,公民年满十六周岁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三个月内领取居民身份证。与此同时,《居民身份证法》放开了对十六周岁以下公民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助理巡视员滕伟对此介绍说:

  (出录音:P1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是自愿领取身份证,完全根据他个人需要,有的小孩很小,他家长认为也没有什么用处,可以不领,他愿意给他小孩领,也可以。现在有的中小学生他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比较多,他可以去领,这都是自愿的。在未满十六周岁公民领身份证的程序上,要有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主要还是他的家长。)

  (短间奏)

  在推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实践中,如何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能力,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目前,我们绝大多数人使用的还是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只具备视读功能,也就是只能通过肉眼直接从身份证上了解一些信息,公安部三局局长武冬立对此介绍说:

  (出录音:P2

  这个身份证只能视读,在大批量核查检验身份证的时候想用机器读现在还不行。这样,又加上它易于伪造,没有办法迅速有效地对公民进行身份的认定,不利于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以及利用伪造他人的证件进行金融犯罪、流窜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能力,国务院于2001年6月作出决定,开始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逐步取代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助理巡视员滕伟对此介绍说:

  (出录音:P1

  新的身份证现在他们做的模型和信用卡大小差不多,有两种功能,一个就是视读的功能,就是从身份证表面可以看到一些信息,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签发机关,再一个就是机读的功能,这个就是和老的身份证不一样了,新身份证里边它有一个芯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IC卡,它可以贮存一些信息,这个信息可以通过仪器来阅读。)

  新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肯定了今后将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同时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对居民身份证中的IC卡所记载的内容、也就是居民肉眼看不到的内容作了明确限制,滕伟介绍说:

  (出录音:P1

  现在法律里边规定机读记载的项目内容应该和视读记载的项目内容应该是一致的……这个就是为了让持证人对自己所持的证件里边的信息他都应该知道……你外表能看到的信息,贮存的也就是这些,可以排除一些人的疑惑吧。)

  记者了解到,《居民身份证法》出台后,公安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着手进行换证工作,也就是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取代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由于这项工作涉及人数众多,可能需要几年时间内才能完成,那么,在此期间,还没有换到新式身份证、仍然持有旧式身份证的公民怎么办呢?对于这种情况,大家不必太过担心,滕伟对此介绍说:

  (出录音:P2

  新旧两种证同时有效,你新领的证有效肯定是没问题,但是如果是旧的证呢,如果没到有效期,你继续使用,法律上都认可。)

  (短间奏)

  听众朋友,前不久,张艺谋导演的电影《英雄》在深圳首映时,为了防止盗版,要求观众购买电影票时,必须在电影票上书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入场时,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与电影票上登记的号码核对无误后,才可入场观看。这种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人认为,放映公司没有权力查验居民身份证,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无可厚非。

  那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居民身份证?谁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呢?对这些问题,新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作出了明确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滕伟介绍说,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基本上可分为两种情况:

  (出录音:P1

  一种就是带有强制性的查验……就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比如说要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还有就是因为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警察要查他的身份,还有一些在一些特殊的场合,比如说实施管制的时候,警察要查一些人的身份……就是这种情况下,警察有义务查你的身份,你即使没带,你要走都不行……他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查这个身份,这个范围比较小,但是法律规定明确。)

  与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强制查验相比,在日常生活中更多见的是居民身份证的自愿使用和查验:

  (出录音:P2

  第二个查验和使用身份证就是一种社会上常见的……你比如民航坐飞机,你就要出示身份证,到银行存款,立户头,你也要身份证,还有其他很多琐碎的,一些日常生活事情,都需要出示身份证,这个就是带有双方合约性质的。你可以不出示,当然你不出示的结果就是你也办不了这个事。但是你不出示他也不能强迫你再去出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它是一个合约式的。这个在社会当中存在的量比较大,法律规定的也比较原则一些。)

  (短间奏)

  听众朋友,近些年来,随着居民身份证的广泛运用,与居民身份证有关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比如说,2002年前八个月,大连机场就查到了四十七名企图持假身份证乘飞机的旅客。再比如,在广州,曾有不法分子使用假身份证,和电信局签订了经营公用电话的协议,赚取了数万元横财后,却拒绝向电信局缴纳话费,并且躲藏起来。由于不法分子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有关部门费尽周折,才将他抓获归案。

  与居民身份证有关的违法犯罪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缺乏足够的惩罚力度,公安部三局局长武冬立对此介绍说:

  (出录音:P3

  比如,原来对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等行为,最高的处罚是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新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一个重要的立法目标,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

  (出录音:P3

  对这些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同新刑法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加大了对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现在,最高的处罚可以分别到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对人民警察在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听众朋友,《居民身份证法》将从明年一月一号起正式实施,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的身份管理制度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也意味着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有了更多的便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有关《居民身份证法》的话题就为您介绍到这里,感谢您的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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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众朋友,今天的《法治新世纪》节目就为您播送到这里,咱们下次节目再会。

  (结束曲)

  (3850字)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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