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听众,我是记者阿计。行政权是社会生活中运用最为广泛、社会大众接触最多的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一旦滥用或者误用,对社会的伤害也最深。因此,行政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才能真正做到既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又维护普通百姓的利益。行政权有许多种类,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等,在前不久的节目中,我们已经为您介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情况,今天,我再跟您谈谈我国行政强制的现状以及相关的立法思路。
(短间奏)
听众朋友,说到行政强制立法,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行政强制。通常来说,行政强制分为两个类型,也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对此介绍说:
(出录音:P7
什么叫行政强制措施呢?就是行政机关为了制止或者预防违法的行为,或者是在紧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的限制,使它保持着一定状态的各种方法和手段……(P8)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什么?是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当中所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他履行义务,或者达到跟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根据应松年教授的解释,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区别。比如,某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发现有一家企业正在偷偷转移资金,有明显的迹象表明这家企业有抽逃资金、拒绝交税的企图,为了防止这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出现,税务机关冻结了这家企业的银行存款,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后来,这家企业接到纳税通知书后,果然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税务机关就从它的银行帐户上强制划拔了相应的资金,用来缴纳税款,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从刚才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往往在调查违法行为的阶段采用,带有预防的性质,而行政强制执行通常是在违法行为已经彻底查清后采用。所以在很多时候,行政强制措施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
那么,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管理中,行政强制究竟有什么作用呢?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对此分析说:
(出录音:P10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调查案情、保全证据、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的强有力的手段……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权行使的最后阶段……也是行政权的保障,如果没有强制力作为后盾,那行政机关说的话就是空话,人家就可以不听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
(短间奏)
听众朋友,刚才我们已经介绍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作用。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和发展的,总体说来,既注重了行政效率,也加强了法律监督,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强制立法,在实际运用中也产生了不少弊病,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对此分析说:
(出录音:P11
第一,设定权不明确,谁有权来设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这个设定权不明确……压混)
应松年教授介绍说:浙江大学有关课题组的调查表明,截止一九九九年,我国三百一十四件法律中,有三十三件规定了行政强制,一千五百八十四件行政法规中,有七十一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八千四百六十九件部门规章中,有一百四十五件规定了行政强制。此外,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调查,河南制定和批准的三百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有六十五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四川出台的一百五十五件地方性法规,有三十二件规定了行政强制;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五百多件规章中,有二十六件规定了行政强制。
(出应松年录音:P11)
可以看得出来,除了法律以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数量很不少,其实还有一些没有统计,在其他规范性文件当中也有规定行政强制的。当然,我们考虑起来,可能其中有许多规定是合理的,但是以法治国家的行政强制法律体系来说,不同层次的规范作出这么多的规定,有些下位法还跟上位法冲突,这是应该引起我们严重关注的。)
行政强制的方法、种类、方式缺乏规范,是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又一突出弊端,应松年教授对此分析说:
(出录音:P12
从50年到99年现行有效的10369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规定了3263种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还有一个统计,30多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也有上百种,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各种各样的种类,这些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大部分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必然给实施当中带来许多随意性,带来许多混乱。)
在行政强制的实际运用中,除了设定权不明确、强制方式不规范这两大弊端外,在强制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进一步分析说:
(出录音:P12
第三,执行难,我想不光是司法执行难,行政强制也有一个执行难的问题;第四,缺乏程序规范……法律当中很少有具体规定程序的……这也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力度和效率;第五个问题是裁责不分,就是作出决定的和执行的机构不分,决定者就是执行者,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尤其是金钱给付的执行,这就必然要产生各种各样的弊病。最后一个就是执行的主体混乱,名目繁多的执行队伍没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权,又没有法律授权,就可以任意实行行政强制,因此常常激化矛盾。)
(短间奏)
听众朋友,刚才我们已经介绍了我国行政强制在实际运用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让行政强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用。正如著名行政法专家应松年教授所分析的那样:
(出录音:P10
在所有的行政行为当中,行政强制是属于运用国家机器的强力来直接干预公民的权利义务,因此也是一种最严厉的手段。行政强制制度能够正确运用,就能够令行禁止,就能保证有良好的法治社会。反过来,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巨大的损害,深刻影响政府的形象。所以,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两面的剑。正因为这样,所以在立法授权的时候,必然要权衡利弊,不能不给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权,但必须适度,而且要加强监督……(P12)所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这是十分必要的。)
行政强制的统一立法,最重要的目标是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应松年教授提出了这样的立法思路:
(出录音:P12
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尤其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必须全部授归法律,应该是法律的专属立法权……那么行政强制措施……考虑到中国的特殊情况,比如说可以把查封、扣押这个权力,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授权给行政法规,那也就到此为止了……对于地方的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不作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就行政强制措施作出某些设定。至于属于人身自由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够由法律来设定。)
举例来说,不久前,国务院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原因就在于,根据这部行政法规建立起来的收容遣送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现象,而行政法规是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因此,国务院及时废除这部行政法规,充分反映了依法行政的决心。
在应松年教授看来,通过行政强制统一立法,彻底改变行政强制方式过于混乱的现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立法任务:
(出录音:P13
所以法律有必要也象《行政处罚法》这样来规定行政强制的种类、名称等等。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就是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P11)比如说你要拆除一个房子,这个当事人不拆,不拆怎么办呢?我就派人给你拆了,代替你去履行这个义务,然后再向被强制人收取费用,这是一种代履行。还有一种叫执行罚,执行罚什么意思呢?比如说我们的税法最明显,你应该交税却不交,你从你应该交税的那一天起,如果你不交延长了时间,你就要再交滞纳金,这个滞纳金就是执行罚……(P13)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这三大类,还有进入到住所、住地、建筑物进行检查、检验等。所有这些,都应该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在实施的时候就要适当合理。)
应松年教授进一步认为,在对行政强制进行统一立法时,还必须为被强制对象提供法律救济的渠道,只有这样,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出录音:P14
你在行政强制过程当中要充分听取一下对方的意见,不服行政强制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法》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过程中,对广大公众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因为,人们期待这部法律早日出台,实际上也是期待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制订《行政强制法》也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一个历史性步骤。在这里,我们不妨简单地进行一下历史回顾。一九八九年,我国出台了《行政诉讼法》,由此揭开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序幕。一九九六年,随着《行政处罚法》的诞生,行政处罚从此纳入了法制轨道。一九九四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一九九七年出台的《行政监察法》以及一九九九年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权的法律约束。今年八月二十七号,《行政许可法》正式出台,使行政许可从此有法可依。(注:《行政许可法》定于该日通过)《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我国行政程序法制体系只剩下一个空白地带,那就是行政强制还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因此,加快行政强制的立法步伐,既是推动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程序法制的必然要求,也将为制订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奠定最后的基础。
好,听众朋友,有关行政强制立法的话题就为您介绍到这里,是由记者阿计采写的。
(短间奏)
(备段)
听众朋友,最后为您介绍一条来自地方人大的信息。最近,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聘请了二十七位法律专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为地方立法、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受理群众申诉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舆论普遍认为,吸收法律专家参与人大工作,将有力地提高人大的立法和监督水平。
(广告:2分50秒)
听众朋友,今天的《法治新世纪》节目就为您播送到这里,咱们下次节目再会。
(结束曲)
(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