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6日16:33


徐运平专栏: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
徐运平

  村里的事村民管,自己投票选‘村官’。拆掉干群之间墙,架起沟通连心桥。”这是我国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出现的新气象。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春风吹拂神州大地。

  乡镇人大建设不断加强。如今在乡镇,人大代表们学习有课堂,活动有场所,议政有舞台。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本地实际,目前全国近5万个乡镇都设立了乡镇人大主席,一些地方还设有专职副主席,有的地方还设有乡镇人大办公室。在机构改革、撤并乡镇工作中,不少地方的乡镇人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通过加强代表工作,乡镇人大、政府与人大代表沟通的渠道越来越畅通。

  依法开展乡镇人大换届选举。“人大代表人民选,我当代表为人民。”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全国范围内的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共进行了5次。选民参选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乡镇人大代表、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

  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普遍推行,村级民主建设全面推进。一是民主选举更加规范。1998年新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新一轮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据统计,各地的参选率普遍都在85%以上,有的超过90%。二是民主决策扎实有效。全国8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重大村务基本上都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是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全国80%以上的村庄都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建立了村民会议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制度。四是民主监督形式多样。

  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明白纸”、“公开日”、“恳谈会”等政务公开工作中创造的新鲜经验,为乡镇民主政治建设增添了生机和活力。经过多年努力,绝大多数省份成立了由党政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把乡镇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结合起来,总结探索了有效的方法和经验。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推行了这一制度。

  居委会组织法得到认真贯彻实施。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群众誉为“一座党和政府与居民之间沟通的桥梁”。目前,全国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重庆、北京、上海等一些城市颁布了居委会选举办法。市、区两级大都制定了有关居委会建设的制度和办法。居委会干部普遍采取了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人民日报》(2002年10月20日第一版)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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