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6日16:37


徐运平专栏:权益绝不容侵犯
——纪念代表法颁布十周年系列述评之四
本报记者 王比学 徐运平

  (第13届人大好新闻评选1等奖)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这是代表法的专门规定。代表法实施10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全社会为代表创造了良好的履职环境,代表的作用也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为人民仗义执言、伸张正义时,被阻碍、刁难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代表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不该发生的事件

  浙江省杭州市第七、八、九届人大代表郑智纯,因举报反映当地一条道路存在质量问题,家庭受到围攻打砸。郑智纯今年元旦期间在外躲避10多天,不敢回家。

  四川泸州市人大代表曾建余当了9年的人大代表,为当地百姓办了1000多件实事,先后救助过18名失学贫困儿童。可在他受托为民请命时,却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判入狱。许多市民上访,为其鸣冤抱不平。

  湖北省武汉市去年发生的一起羞辱、刁难人大代表的严重事件,在全国的人大代表当中引起强烈反响。青山区人大代表朱信洲因为一座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多次向环卫部门提出建议,该部门一位领导竟当众罚他扫厕所……代表法明文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均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以上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某些执法部门,不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擅自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非法拘禁人大代表。安徽省含山县一基层法庭在执行一起货款纠纷案时,直接将当事人、人大代表王春非法拘禁。尽管王春一再声明自己是人大代表,请法庭先报告镇人大。可那名法庭负责人称“法律上没有这一条”,仍将其非法拘禁了10多个小时。山东省临朐县人大代表杨辛芬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向村民们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证了选举的依法顺利完成。但她却因为“得罪”了一位落选的候选人而被围攻殴打。

  权益为何遭侵害

  为什么代表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

  其一,代表在为民说话时,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上面所提到的郑智纯被逼得有家难回的真正原因,是他的举报触动了镇里某些领导的个人利益。

  其二,少数人藐视有关代表履行职责的法律规定。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但少数人却把人大代表的建议,反映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看成是“找麻烦”,从而采取种种手段对代表进行刁难甚至打击报复。在这些人心中,不知道人大代表的职责是什么,不知道还有代表法,不知道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其三,人大代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委曲求全。朱信洲代表在环保局负责人罚他扫厕所时,虽然心里感到不平衡,明白对方是在羞辱他,但他也不敢理直气壮反抗,反而委曲求全。郑智纯代表在家庭受到打砸被迫在外流浪时,他完全可以向执法部门反映,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代表的权益

  在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后,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这些违法事件都得到了依法纠正。

  武汉市青山区环卫局局长事发后承认自己“做法欠妥”,并很快纠正,采取措施落实人大代表的建议;杨辛芬代表被打后,临朐县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事件被依法查处,凶手受到了应有的惩处,维护了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王春代表被非法拘禁后,含山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在认真调查核实,弄清事件真相的基础上,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责令事件的主要负责人、法庭庭长向县人大常委会做出了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批评,引以为戒。

  虽然这些违法事件都得到了处理,但怎样才能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现象呢?

  朱信洲代表事后说:“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职权时,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代表法办事。希望领导干部切实贯彻代表法,但愿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在代表法颁布10周年之际,全社会要为人大代表创造良好的履职环境。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受到有意刁难或遭打击报复时,就应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使那些侵害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保障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人民日报》(2002年04月03日第十一版)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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