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6日16:39


徐运平专栏:婚姻法修改热点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组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侧记
本报记者 傅旭 武侠 徐运平

  "我要求第一个发言……"

  李鹏委员长宣布联组会议开始的话音刚落,朱相远委员就迫不及待地举起了手。

  12月25日上午9时,人民大会堂三楼大厅华灯高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这里举行联组会议,审议婚姻法修正案草案。

  在长达近3个小时的审议过程中,先后有14名委员和列席的代表踊跃发言。与会者普遍认为,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强调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增加了可操作性,从总体上看修改得很好,更加充实和全面。与会者更多地针对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包二奶"该怎么管

  对于近年来出现的重婚、纳妾、"包二奶"等丑恶现象,委员们一致认为应该加强打击力度。有的委员还以实例指出这类社会现象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稳定、破坏计划生育并导致腐败和犯罪,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对我国的一夫一妻制构成了严重威胁。这是婚姻法修改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但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却出现了不同的看法。

  万绍芬委员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后,赴基层就婚姻法修改等问题进行了3个月的调研。她根据调研结果把"包二奶"现象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两点;一是立法不足,二是执法不力。她说,在一些地方,不仅有"包二奶",还出现了"包二爷"的现象。不仅发达地区有,经济落后地区也不少。要处罚这类现象目前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有些工作人员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即使有些被害人告到了法院,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被拒之门外。因此,在法律中必须明确界定重婚的标准,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执法力度加强了,立法目的才能真正实现。

  曾长期从事妇女工作的赵地委员的发言,代表了李淑铮、李明豫、汪家、聂力等几位委员的意见。她们提出,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和"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事实上,这类情况非常复杂,应该进一步作具体规定,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

  对于为制裁"包二奶"等行为而扩大认定重婚范围的看法,更多的委员持不同看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学教授王利明说,婚姻法是调整民事行为的法律,不宜规定罪名和刑罚。如果确有必要,也应该通过修改刑法等手段来实现。另外,把"包二奶"行为笼统认定为重婚,容易造成了法律本身的冲突。因为非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婚姻的条件。他还指出,"包二奶"现象,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并且牵涉爱情、亲情等诸多因素,对此明确界定难度很大,并且在实际中很难操作。而且,打击范围过宽可能引发出新的社会问题。

  许多委员认为,对"包二奶"等现象应该更多运用党纪、政纪、道德和舆论的监督约束力量,达到遏制的目的。

  家庭暴力应受严惩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

  "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近80%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占我国离婚总数的50%……"赵地委员以一组数字来说明家庭暴力对我国家庭造成的危害。

  束怀德委员说,夫权思想作为中国妇女头上的一把枷锁,其影响仍不可低估,是家庭暴力最根本的原因。他说,草案第45条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既有自诉又有公诉,体现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原则,是立法上的突破。束怀德委员建议修正案草案第43条中的"调解"、"劝阻"应改为"立即制止",并且增加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条款,以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对修正案草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利明认为,"请求权人无过失"的条件没有必要。因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离婚任何一方要做到"无过失"通常是不可能的。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给过错方以可乘之机。

  此外,有些委员还建议以经济赔偿手段加大对重婚和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并提出应该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多数委员认为把两者区分开的规定是合适的。对无效婚姻应体现国家干预的原则。第11条把可撤销婚姻只局限于胁迫婚姻过于狭窄,还应包括欺诈、骗婚、包办婚姻等情况。这样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赵地委员认为应该规定的更加具体,她提出,草案第17条第一款关于共同财产中的"工资、奖金"应改为"工资性收入";第二款"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应改为"从事劳动经营活动的收益"。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束怀德委员认为,有些条款保护女方合法权益规定得不够。如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其中的"适当"应改为"必要";第40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后面应增加一句"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王幼辉、毛昭晰委员在发言中认为,婚姻法的名称应改为"婚姻家庭法"比较确切。因为婚姻和家庭是互为依托的关系,婚姻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在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联组会议第一次发言的15分钟时间里,发言者不时被到点的铃声打断。会议接近尾声,但许多与会者仍高高举起了手……

  (人民网北京人民大会堂12月25日)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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