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3月16日16:44


徐运平专栏:民事公诉亟待立法
徐运平

  近年来,类似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无人起诉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诉讼主体缺失或起诉机制受阻等原因,大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因不能诉至法庭而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湖南省首例民事公诉案,无疑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一项新的尝试。

  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涉及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中。统计表明,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了因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外,更多是因为违法的民事、行政行为造成的。比如一些国有企业乱投资、乱担保、乱贷款,使大量国有资金有去无回;有的将国有企业的资金、设备、生产资料暗地里转移到个人荷包;有的借国有企业合资、联营、产权交易之机,将企业低价出售,或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之目的。

  在现行法律中,这些行为往往因为没有直接侵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无人享有诉权。即使法律赋予其起诉权,也常会因不知、不愿、不敢等种种原因而不起诉,致使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行为逍遥法外。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挺身当原告之举,为避免“无人起诉”的法律尴尬,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开了先河,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

  实践证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院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实现保护和监督的统一,既符合宪法精神,也符合我国国情。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检察机关能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和盲区。当务之急是要从立法上明确检察机关的提起民事诉讼权,并从范围、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人民日报》(2003年01月22日第十三版)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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