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2月29日16:41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100件。法律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于12月9日举行会议进行了审议。经审议,100件议案中,11件议案所涉及的5部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18件议案所涉及的3部法律草案(监督法、民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71件议案所涉及的10部法律草案,有的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进行起草,有的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陕西户思社等30位代表、陕西马平一等30位代表、吉林王维忠等30位代表(2件)、广西覃日飞等32位代表、广东毛宇峨等32位代表、福建叶继革等32位代表、福建叶继革等30位代表、吉林蔡彰等33位代表、陕西陈江灵等32位代表、上海李定国等30位代表、湖北靳军等31位代表(2件)、湖南向才银等35位代表、四川杨敏等30位代表、广西奉恒高等30位代表、陕西张燕等31位代表、黑龙江孙桂华等30位代表(2件)、广西莫建芳等30位代表、湖北吴家友等35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议案21件(第2、12、107、108、137、182、216、220、237、254、291、308、309、315、406、495、630、768、769、859、962号)。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的一些制度如刑事证据制度、鉴定制度等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于规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调查研究。

  二、陕西马平一等30位代表、陕西孔祥梅等31位代表、辽宁高鹏等34位代表、辽宁丁世发等30位代表、广东刘来平等31位代表、重庆陈忠林等30位代表、解放军徐小岩等43位代表、安徽朱玉明等33位代表、浙江盛昌黎等32位代表、陕西张燕等30位代表(2件)、上海王午鼎等33位代表、四川钮小明等30位代表、云南李玛琳等31位代表、福建邓力平等30位代表、福建林强等36位代表、湖北王月娥等33位代表、解放军张学东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刑法的议案18件(第9、35、192、200、285、331、379、471、555、628、632、714、776、795、950、951、965、1048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已通过1个修改刑法决定、5个刑法修正案和6个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不断完善刑法和刑法的适用,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就修改、完善刑法作进一步调查研究,适时起草刑法修正案草案和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草案。

  三、吉林王维忠等31位代表(3件)、黑龙江姜鸿斌等35位代表、陕西陆栋等33位代表、陕西刘华国等31位代表、湖南吴振汉等37位代表、广西韦英等32位代表、新疆多里昆·依布拉因等34位代表、内蒙古尤仁等32位代表、北京罗益锋等33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监督法的议案11件(第112、113、114、135、243、259、462、497、617、732、929号)。

  监督法(草案)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按照国家总体立法部署,继续做好工作。

  四、广西韦英等30位代表、广东李力等36位代表、陕西刘三阳等31位代表、安徽花建慧等32位代表、陕西王西京等31位代表、河南杨春雨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议案6件(第498、535、624、651、854、912号)。湖南程立新等36位代表、福建许金和等35位代表、广东张余庆等36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3件(第170、212、517号)。

  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上述两部法律进行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调查研究。

  五、四川杨敏等32位代表、湖南吴振汉等40位代表、湖南何素斌等40位代表、安徽童海保等32位代表、陕西张燕等31位代表、湖北吕忠梅等30位代表、湖北王利明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的议案7件(第408、460、463、483、633、960、987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完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关于刑事证据的问题,已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和专家学者、律师进行多次研讨、交换意见。对一些外国的证据制度也进行了考察研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结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有关证据制度问题进行研究。

  六、浙江厉志海等30位代表、吉林王维忠等30位代表、重庆刘文等30位代表、黑龙江孙桂华等31位代表、湖北靳军等31位代表、解放军张学东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6件(第49、105、325、763、993、1045号)。

  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七、四川段维义等34位代表、湖北郭生练等33位代表、重庆陈忠林等30位代表、山东许瑞菊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教养法的议案4件(第177、295、330、821号)。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些部门和专家提出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需要研究修改,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议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更好地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起草工作。

  八、福建陈慧珠等35位代表、重庆韩德云等32位代表、安徽童海保等33位代表、广西莫建芳等35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有关司法鉴定管理法律的议案4件(第213、227、486、856号)。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草案有些问题还有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研究。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将进一步征求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律师的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并进行研究。

  九、湖南任玉奇等31位代表、陕西刘华国等30位代表、河南曹朝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议案3件(第94、255、914号)。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责任、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代表法,有关部门正在就该法的修改进行研究。

  十、吉林王维忠等30位代表(2件)、陕西陆栋等34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的议案3件(第98、99、246号)。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制定民法典,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物权法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包括在民法草案中。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等民法组成部分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律委员会将抓紧研究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草案的修改工作。

  十一、辽宁应松年等32位代表、陕西王西京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2件(第665、855号)。

  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目前已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对规范行政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必要的。制定行政程序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

  十二、湖南彭学明等37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件(第313号)。

  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部门正在就该法的修改进行研究。

  十三、重庆夏之宁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的议案1件(第167号)。解放军王守业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港及附近海域管理的议案1件(第376号)。重庆金烈等35位代表、内蒙古董恒宇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出台公民身份证法的议案2件(第236、435号)。福建徐谦等35位代表提出关于行政许可法(草案第二稿)的修改意见的议案1件(第945号)。陕西马平一等31位代表、重庆李祖伟等31位代表、陕西于文等30位代表、陕西周廉等30位代表、黑龙江尤建宏等30位代表、山东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和出台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议案6件(第4、164、250、638、764、1020号)。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港口法、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3年10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003年12月9日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1期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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