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1月21日10:54


商业银行法增加限制性条款

  本报讯(记者 辛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从今年2月1日起,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从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改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新的商业银行法强调安全,并增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款。

  新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一条规定:商业银行违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将被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还将面临警告处分和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之从前更为严格的条款还有,个人和单位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应事先经过批准,原先是10%;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经过批准,以前也是10%。此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规定扩大到董事,更换董事也要报经监管机构审查任职资格。

  此次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还强调了商业银行作为法人的独立性,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原先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的内容被删除。

  2004年1月21日《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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