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21日16:54


加强传染病基层预防体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作汇报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加强传染病基层预防体系

  本网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傅旭、毛磊、赵纲报道:在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进入二审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加强传染病基层预防体系的规定。

  在草案初审时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防治传染病关键在预防,预防工作要落实在基层,重点在农村。一些常见的传染病的防治,要靠基层疾病预防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靠社区和乡村医生。目前,一些地方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十分薄弱,传染病防治和存在很大隐患,修订草案对基层疾病预防机构网络建设等方面的规定应进一步强化。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增加规定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乡镇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出的意见,吸取今年发生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的教训,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关于传染病病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委员会在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后认为,本法在规范对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要兼顾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权利保护。比如,以规定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医疗观察、医学干预和控制传播措施的同时,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在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发病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的同时,规定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的工作单位不得拒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在规定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予以保密等。增加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2004年6月21日中国人大新闻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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