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06月21日17:08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作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本网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傅旭、毛磊、赵纲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茂林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已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的意见。同时,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有关问题到湖南、湖北、黑龙江、吉林四省进行了调研。

  王茂林介绍说,关于农业机械的范围,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关于培养农机专业人才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王茂林还介绍说,关于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社会化服务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规定:“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此外,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补贴及贷款贴息支持、农业机械的生产作业服务收入享受税收优惠和生产作业用油安排财政补贴等作了规定。

  2004年6月21日中国人大新闻

(责任编辑:赵纲)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关于提请审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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