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自1979年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那么,人大常委会应该为代表做什么呢?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增强被监督意识,齐心营造监督氛围。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出来的,人们称之为代表中的代表,从法理看,人大代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是一种选举与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不仅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做好监督工作,而且要摆正与人大代表的关系,尊重代表法定地位,自觉接受代表监督。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向代表通报日常工作情况,每次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选定、会前调研应主动征求多数代表意见,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点工程作决议、决定前应将实施目的、内容、方法等告知代表。人大常委会不仅应在每年人代会上向代表报告一次工作,而且应建立向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评议,确保常委会每项工作在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在本辖区内为人大代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要增强保障意识,诚心提供履职保障。代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不论是在会议期间的工作,还是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应诚心尽力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需的保障,不仅应要求政府将“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而且有责任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围绕代表活动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优质服务;不仅有义务与代表所在单位加强联系,搞好协调,争取支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时间等保障,而且有义务加大代表法的宣传力度,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努力在本行政区域内为代表执行职务营造宽松环境,促使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能自觉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要增强服务意识,倾心做好服务工作。代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基础,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是人大常委会的分内工作,不仅会议期间要做好,而且还要向闭会期间延伸。一要为代表学习创造条件。人大常委会要向代表提供学习资料,为代表学习提供方便,帮助他们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二要建立代表培训制度。采用法制讲座、办培训班等形式,分期分批对代表进行培训,帮助代表学习法律知识、人大业务知识和代表工作知识,使之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解代表的性质和作用,明确人大代表的职责,使代表整体素质得到提高;三要努力拓宽代表参政知情渠道。每年人代会前,每次常委会会议前,应安排代表参与相关的专项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具体活动,不断拓宽代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四是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代表议案、建议提供服务,并以对法律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一府两院”及承办单位认真办好每件代表议案、建议,严禁纸上谈兵,力求件件落实。
第四,要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代表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他们处于依法治国的最前沿,也是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主力军。闭会期间,代表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取决于代表活动的开展;代表活动开展得如何,完全取决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责任感和对代表活动的组织。众所周知,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具有分布广、居住分散等特征。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主动牵头组织,人大代表的合力就难以形成,人大代表的整体作用就难以发挥。闭会期间,常委会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是法定义务,采用组建代表小组、统一代表活动日等形式,将本级或上级代表组织起来,也是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因地制宜,精心制定代表活动计划,周密安排活动内容,适时选定活动时间,对代表活动提出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地把社会调研、执法检查和专项视察等代表活动开展起来。我们相信,只要代表活动开展起来了,代表作用就会得到应有发挥,人大影响就会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会在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得到完善。
来源:《中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