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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据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参加审判,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同权。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来的又一次重大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全国各地目前正在组织进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笔者从2月18日《人民日报》华东新闻版获悉,为确保选出优秀的人民陪审员,确保在今年5月1日前如期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近日,安徽省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与该区司法局,联合在该市主要媒体上刊登《关于选任10名人民陪审员》的通知。对此,笔者为这种登报公选人民陪审员叫好。
一是拓宽了选人视野,有利于发现人才。按照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通过媒体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条件,能让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优秀公民进入人选,有利于扩大选人视野、广开进贤之路,直至发现更多的人才,避免“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可从源头上把住选人关,防止不称职者进入陪审员队伍,能有效地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真正发挥“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是增加了透明度,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通过公开选任,改变了以往由组织选定的传统操作模式,增加了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透明度,真正还权于民,充分体现了民主的扩大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人民陪审员的来龙去脉,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在主要媒体登报,向社会公开,实行组织推荐,本人自荐,给更多的人有平等竞争的机会,使有志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想干事、能干事的人被选拔出来,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这恰恰弥补了过去人民陪审员由组织定的缺陷。引入竞争机制,让更多有志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脱颖而出,将较好地解决人民陪审员“难选”及人民陪审员“主动性”和“被动性”关系的问题,有利于队伍建设。由于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力,如果没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的人,即使通过一定的专业培训,一时也难以适应,有的因受组织指派,工作自然缺乏主动性,势必影响人民陪审员队伍的质量和陪审制度的效果。
总之,选任好人民陪审员事关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大事,各级司法部门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高度,抓好此项工作,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发挥更大作用。(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人大主席团 尚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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