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14:14


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 “撞了白撞”不予认可

  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沈路涛、张旭东、邹声文)“撞了白撞”的说法曾一度在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中流行,并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对于交通事故中行人受伤害给予特别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撞了白撞”的说法未被采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汇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修改情况。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但是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专家普遍认为应当区分机动车之间相撞和机动车撞人的不同赔偿原则。国外对行人受伤害一般也是予以特别保护的。

  胡光宝在汇报时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失责任。随着道路交通的发展和交通规则的健全,并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情况,一些委员和专家建议规定,机动车撞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据此,再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投保金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不过,草案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唯一的免责条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003年6月23日新华社

(责任编辑:常红)
新闻专题

字号 】 【关闭窗口
打印版 察看感言 Email推荐

热门评论文章

请 注 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关键词: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2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