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9日14:57


普法要在“普”字上下功夫
章喜松

  迄今为止,全国性的普法工作已开展了十五六年。在充分肯定普法取得成绩的同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很大的必要。本文的目的是给普法工作挑点刺。

  一提普法,我们总习惯于认为是给群众普法,叫“把法交给群众”,叫“送法下乡”。但人民群众对法的兴趣、对法的了解、对用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跟普法者的热情和口号相比,恐怕还有很大的落差。我们也一直强调给干部普法,叫给干部“举办生动的法制讲座”,叫“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但干部的法律意识似乎也还不容乐观。一年前,某省对数百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过一次问卷调查,竟有百分之三十之多的官员不知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何物,不知自己的权力是由谁给予的,不知自己究竟应当为谁服务。情景公诸于世,舆论一片哗然。

  造成上述被动情况的原因,可以从很多方面去挖掘。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普法工作在“普”字上下的功夫不够。“普”者,春风化雨、深人人心也。“普”字不到位至少有如下表现:一者空喊口号,不尚实干。从依法治市、治县到治乡治村,再到治林治水治校等等,标语口号满天飞,大有标语一出,法即生根,天下即大治的自信。二者照本宣科,枯躁乏味。拿着法条或者几本干巴巴的教课书,到处宣讲,听者昏昏欲睡。三者居高临下,教训他人。动辄以专家、权威或者领导自居,态度傲慢,让听众不相信法里还有平等的精神。四者上行下效,生硬模仿。上级举办了一次法制讲座,下级也分别举办一次法制讲座,亦步亦趋,了无创意。五者装腔作势,故弄玄虚。本来很通俗易懂的法学知识和理论被故意弄得艰深晦涩,似乎不搬弄一点“甲骨文”,就显示不出法学的博大精深。明明是基本的诉讼程序,偏要说成“诉讼构造”,明明是从多方面落实宪法,偏要说成“宪政的网状控制模式”,明明是刑罚可能产生的作用,偏要说成“刑罚的卧底功能”;什么“法意的耗散结构原理”、“宪政价值的幽暗意识”、“后现代法理学的再后现代睐望”等所谓的学术用语,更是让人如坠五里雾中。六者低三下四,诲淫诲盗。打着群众喜闻乐见的旗号,办些迎合低俗兴趣的报刊,血淋淋,火辣辣,弄不清是在揭露、批判违法犯罪还是在宣扬、鼓吹违法犯罪。此六弊,足以搅乱普法工作的步子,足以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

  普法是人类灵魂的工作,十分圣洁。说普法工作圣洁,是因为法,特别是社会主义的法,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和秩序等进步思想和经验的总结,普法就是在向全社会宣传和启发这些进步思想和经验,是一项高尚的事业。要把这项圣洁的工作做好,从事普法的同志自身必须信仰于法,忠诚于法,必须具有和追求法所体现的公正、平等和正义的理想和情操,以及乐于奉献的精神,用自己的形象和行动去熏陶读者、听众,为社会做示范。要把这项圣洁的工作做好,有关部门特别是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必须沉下心来,多动些脑筋;埋下头来,多做些实事。热衷于在墙上贴些标语,在讲话中喊些口号,搞些客串式的讲座,走走千篇一律的过场,甚至以营利为目的办些低俗的报刊,都会使普法效果适得其反。

  普法又是一项十分艺术的工作。说普法工作艺术,是因为从形式上看,法很枯躁、很抽象,不像文学作品那样引人入胜,需要十分注意工作方法,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得游刃有余。普法效果不好,很大的问题是工作方法不当。工作方法不当,很突出的问题是不能深入浅出。“深入”者,深入生活、深入理论也。“浅出”者,易于大众理解、易于大众一体遵守也。法的条文、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深入实际、深入理论而总结出的社会生活的规律,最容易也最应当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认同和遵守。如果不是用浅出的方式去宣传法、普及法,不仅会增加群众知法守法的难度,也会使法因脱离群众、脱离生活而失去向前发展的生命力。大凡深刻的法学理论,抽象的法律精神,都是在用浅显的方式表述出来时,才最易被人接受。同时,也几乎没有什么法学理论、法律精神高深到不能用浅显晓白的方式表达出来。经验也告诉我们,大凡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学者,所讲的课,所写的东西,都是明白晓畅、引人入胜的;大凡不接触实际生活,光躲在书斋里发明几条理论,或者把西方的法学思潮拿来大讲特讲者,难免陷于假大空;大凡口才并不差但课讲得曲里拐弯,文字写得古奥难懂者,常常是半瓶子醋的准专家,甚或可以归入“以其昏昏,何以使人昭昭”一类。所以说深入才能浅出。从事普法工作的同志既要深入生活,又要深入理论,才能将普法的“普”字做得春风化雨、深入人心。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大》杂志2003年第9期)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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