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正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所谓“政府财政”问题,说白了就是“政府如何管钱,如何用钱”的问题。政府财政其实都来自社会,来自纳税人(法人和个人)。人大强化对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实质上就是通过制度性的约束,使得被授权的政府依法用好纳税人的钱,为公众管好一个透明的“钱柜子”。因此,公众的关注应是一种期待,期侍着通过强化人大的监督,产生透明的政府财政——“阳光财政”。
在实行代议制的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政府预算制度的实质是要通过特定的政治程序来实现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和控制。没有代议机关审议通过的预算,是不能进行相应的财政收支活动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但与西方国家的代议制不同,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相互制衡”,而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所提出的施政报告进行审议、审查、并经严格的法定定程序进行表决,这体现着“国不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也体现着这种至高权力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一直以来,人们对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所谓“程序合法,实质虚置”的状况多有质疑,这说明人们期望着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要实现由程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事实上,各级人大在实践中正在不断探索完善和规范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进行制度创新的努力。我省近几年来特别是2001年2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后,明确要求改进政府预算的编制工作,严格依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政府提请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草案科目要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强化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正逐步到位。
在这方面,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探索开展预算监督的实践更是值得称道。本刊这一期专题报道深圳市人大的做法和经验,应当可以为各级人大提供有益的借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深圳市人大把“绩效审计”制度引入财政监督,是令人瞩目的。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近几年,绩效审计在我国也正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从2002年开始,我省酝醒推行“绩效审计”,并首先在深圳试点。去年2月,在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深圳市2002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被提请审议,这是国内首份提交人大会议审议的政府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去年10月在深圳召开的全省预算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对深圳的经验予以肯定。会议提出,预算监督要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实行充分的民主,实现民主理财法制化,依法理财民主化。政府预算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预算草案必须细化,方便人大代表进行审查监督。这昭示着我省各级人大将有效地启动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实质性监督。
强化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也是现实的紧迫要求。我们说,公众期待“阳光财政”,其实,在根本上是期待一个真正的“阳光政府”,期待更加规范、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运行机制。自中共十四大确定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路线的10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但应看到,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离规范和完善还有不小的距离,不规范、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留下了种种重大的经济和社会隐患。鉴于此,去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将有效地推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促进中国社会全面而协周的发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探究加强对政府财政的有效监督,正是建设政治文明,健全法治,完善和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一个建立在人民监督之下的“阳光政府”,将不仅仅是期待,而且正在产生在实践中。(《人民之声》杂志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