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9日15:59


“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特别报道之二
三份修宪提案的幕后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法制进程的对话
本报记者  木 佳

  在今天的温州,一些私企老板一直对私有财产心有余悸,通常把财产转移到了国外。一位从事眼镜行业的民营企业老板告诉记者,现在财产转移大都是以投资或供子女留学为名,在海外购置房产或者直接储蓄、消费。

  来自温州公安局的数据显示,温州具有因私护照者已达19万人,每40个市民就有一个人拥有护照,比例之高令人瞠目。

  这种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温州。就全国范围来看,越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这种现象就越突出。究其原因,一个突出的方面是,这些人对自己的财产缺乏安全感。

  1998年,全国工商联首当其冲,在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提案,呼吁“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在当时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支持者不仅仅是民营企业家,还有法律界、经济界甚至政界的一批知名人士。

  2002年、2003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再次提案“将保护私人财产写进宪法”。

  保育钧,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虽然出生于江苏南通,但因为是蒙古族后裔,保育钧身材魁梧,讲话声如洪钟,直来直去,更像豪爽的北方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忽必烈的南下干部”。

  1996年,保育钧调至全国工商联任副主席,次年,长期在理论一线工作的保育钧即开始负责修宪提案。工商联的三次修宪提案,保育钧直接负责两次。因此,保无疑是修宪提案的最权威人士。

  此后,全国工商联副主席、54岁的孙晓华接过了修宪提案的接力棒。据说,风流倜傥、富有激情的孙晓华喜欢诗歌、摄影。2002年12月,孙晓华从中央统战部秘书长调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上任之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负责工商联的修宪提案。因此,作为直接负责人,孙晓华同样了解修宪提案的来龙去脉。

  首提修宪

  机遇尚未成熟

  记者:我们知道,全国工商联曾三次提出修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提案,能否向我们讲述一下这“三次”提案的过程和背景情况。

  保育钧:1998年、2002年这两届的政协提案是由我负责起草的。实际上,在1997年底,我们工商联就有了“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的动议,于是在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我们将题为“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建议案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递交全国人大和政协。当时的历史背景是,中共十五大已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论述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得以发展,主要靠党的政策支持、鼓励。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不仅要依靠党的政策支撑,更要有法律保护。否则,难以体现政策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因为,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保护非公有制财产的法律、法规。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认识的滞后,我国的法律在对待不同所有制的经济态度上,是有明显差别的。比如,《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些文字表述,初看似乎平等,但仔细看就不难发现,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未跳出按所有制形式立法的模式,对不同所有制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标准。这种法律上的不平等,使得一些私营企业主对自己的私有财产有一种说不清的不安全感,就像你刚才所说的,表现在短期行为方面就是不愿更多地将利润投入扩大再生产,有的私营企业主甚至不惜重金买外国护照,将财产转移到国外。

  为此,我们在提案中建议:(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二)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记者:对于这份提案当时人大是怎么答复的?

  保育钧:1998年8月7日全国人大对提案给予答复。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工作要点》提出,做好修改宪法的有关工作,对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二是物权法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定物权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对“在法律上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等问题,将在起草物权法时研究考虑。

  记者:六年过去了,您现在如何看待这份“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这种提法在当时合时宜吗?

  保育钧:现在看来,有些过早。当时,许多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还不充分。很多人不能接受这个观点。因为十六大还没有开,基本经济制度应该是长期的、稳定的。关系到修宪,任何国家都是慎之又慎。

  记者:为什么很多人不能接受这个观点?

  保育钧:很多人认为“保护私有财产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这其实是错误的。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是保护富人的财产,更是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只要你的财产是劳动所得。穷人的财产本来就少,对他们,就更为珍贵。而富人的财产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就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富不过三代”。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既是保护穷人的,也是保护富人的。

  二提修宪

  工商联锲而不舍

  记者:既然没有结果,为什么全国工商联在2002年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又提出了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提案,并且仍然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这两次的提案在内容上有什么不同?

  保育钧:2002年的提案是在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的鼓舞下,有了新的思路和新的理念。当时,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实现人民的富裕生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逐渐增加。”“我国公民个人财产不但有了数量上的增加,而且从原来主要拥有生活资料到现在不仅拥有生活资料还拥有生产资料。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所以,我国国内私有财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大,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再提。

  当年提案的主要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个人私有财产。二是在宪法中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三是在宪法中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私有财产是否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如果实行,则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及给予补偿。这三条都是关于修宪的,而1998年的两条,一条是关于修宪的,一条是关于清理法规条文、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

  总的来看,两次提案的中心思想都集中在“保护私有财产”。只是我们说得比较笼统,主要是谈《宪法》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应该一视同仁,当时只是讲到“一起保护”,没有太多的分析。

  记者:对于这一提案全国人大又是如何答复的?

  保育钧: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是这样答复的:1,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研究分析的情况,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企业、社会团体等的财产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进一步健全我国财产法律制度以适应这种变化,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必须认真研究对待的一个重要课题。2,1999年修改宪法时,有关方面曾经提出建议,要求宪法中进一步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规定,当时研究考虑,宪法已经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99年修宪的原则之一是宪法需要保持相对稳定,属于可改可不改的问题,尽量不改,可以通过健全有关法律加以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因此,1999年宪法修改时只对一些非改不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没有对宪法的上述内容进行修改。3,1999年以来,我国的理论和实践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去年江泽民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目前我们正在起草物权法、民法典等法律,我们将按照十五大报告和“七一”讲话的要求,认真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实际发展状况和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财产法律制度。

  三提修宪

  私产保护曙光初现

  记者:全国工商联2003年的提案仍然是有关保护私人财产。有一点我不明白,大家都知道,2003年的人大议程并没有修宪的内容,但全国工商联为什么还是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第三次提出了有关保护私人财产的建议案。是什么原因,使你们这样锲而不舍、坚持不懈?

  孙晓华:这次提案是由我组织负责起草的。实际上促使全国工商联第三次提出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的提案,有两个直接动力。首先是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使得私人财产保护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既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促进民间投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2002年12月23日,提请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这具有前所未有的历史意义,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进步。应当看到,保护私人财产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二个直接动力是:一些现实问题使得保护私人财产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杨斌的被监视居住、仰融的“出局”、张思民的“海王生物”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的上榜者的纷纷“落马”等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私有财产问题的思考和激烈辩论。2003年1月22日上午,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的被杀事件,在全国反响很大,正面和反面的报道也很多,引起的社会争论也非常激烈。对全国工商联的触动巨大,促使全国工商联深入研究私有财产保护问题。

  记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营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民营经济的数量和资本数额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保护问题已经成为这些先富裕起来的人身上的桎梏。由于种种原因,资本外逃的现象这几年也屡屡发生,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制定法律明确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是解决诸多问题的根本手段,这是不是全国工商联持之以恒提出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另外一个原因?

  孙晓华: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据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共有私营企业2435282户,从业人员34093018人,注册资金247562232万元;个体工商户23774852户,从业人员47429334人,注册资金37823454万元。2002年底,民营经济上缴的税收已接近全部税收的37%。2002年个体私营企业出口总额达到139亿美元。目前这些数据要比这大得多。

  资本外逃是一个经济体对外开放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经济现象。其中既有趋利避险的原因,也有规避监管的动机。由于资本外逃是一种地下经济活动,其规模没有统计,也难以准确估计。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本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抽逃资本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本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为有效减少资本外逃,明确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显得非常必要。

  记者:2003年的提案与前两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呢?

  孙晓华:前面已经谈到过,1998年的提案主要实质性内容是: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平等。2002年提案的重点是建议修改宪法。2003年初明确建议修改宪法,还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水到渠成

  意义深远遗憾尚存

  记者:今年的两会已明确提出要修宪,这将是保护私有财产行动的法制进程中重要的时刻,我们大家都将拭目以待。此时此刻,你们有何感想?

  保育钧:应该说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深得人心、意义深远。

  记者:您能不能解释一下这四句话的含义?

  保育钧:所谓水到渠成,就像我前面说过的那样,早了不行,在1998年提出时,就很唐突。因为中共十六大还没有开,还没有形成气候。很多东西都是在十六大以后突破的,如让创造财富的各种源泉充分涌流,提出国富民强、按要素分配、扩大收入等一系列方针政策。

  顺理成章,就是说,既然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让人们去创造财富;就应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就是“自相矛盾”。

  深得人心,因为“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是保护富人,更是保护普通老百姓。只要你的财产是自己劳动得来的,国家就充分尊重你的权利,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们创造财富的后顾之忧。

  意义深远,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中国共产党是第一个提出,“保护私有财产”,这是对马列主义新的发展;是维护中国道德风尚的法律基础。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不承认私有财产,就谈不到基本人权。当你侵犯私有财产的时候,那么公有财产也不可能得到保护。“假公济私”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1958年的大跃进,受损害的不仅仅是工人、农民,而是国家、整个民族都受到了最为严重的损害。其实“私”和“公”本来就是一对哲学概念,没有“私”哪来的“公”,因此,“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意义是非常深远的。

  记者:那么,您觉着有遗憾的地方吗?

  保育钧:仔细考虑一下还是有一些遗憾,因为,它毕竟是历史的产物,必然带有这个时代的痕迹。首先,公有财产还是“神圣不可侵犯”。而私有财产却没有“神圣不可侵犯”。我不赞成这种语言,这不是法律语言。这是法国大革命时,资产阶级表明自己的政治态度所使用的语言。其次,“合法的私人财产才受保护”。这也是不必要的。应该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受保护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加上“合法”两字。因为,这样就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一加上“合法”两字,就意味着还有“不合法的财产”。二是,会为以后实施这个法律细则带来一系列的麻烦,就会出现借口“你的财产不合法,我不能保护你”。

  由此,也就引发出现在讨论最热烈的民营企业的“原罪”和“第一桶金不干净”的问题。对于“原罪”的问题,我不同意这个说法,这是个伪命题。“原罪”本是基督教的教义,认为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有罪,有些人偷换了这个概念,把民营企业家自嘲感叹的一句话偷换成你有“原罪”。这不符合科学,也不符合事实。如果说民营企业生来就有“原罪”,那就彻底否定了改革开放。

  记者:提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是不是反映出社会上一部分人,怀疑民营企业家的私人财产“可能”不正当地来自于“公共财产”?

  保育钧:完全可以这么认为。“原罪”的问题是有些人怀疑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来路不正。这个怀疑原本不能说有“恶意”,现在社会上还存在分配不公,特别是贫富差距拉大、腐败现象严重,认为民营企业家与腐败的官员勾结才能发家致富。这种怀疑可以理解,但仅凭怀疑就断定所有的民营企业家有“原罪”,“第一桶金”来路不正,这不符合事实,也不科学。

  我们民(私)营经济研究会连续五年抽样调查发现:民营企业家的创业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种是靠自己积累,一种是靠亲友借贷,95%都是这两种情况。官商勾结的现象确实有,是少数,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

  那么为什么偏偏说民营企业有原罪?这是因为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到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中国“均贫富”的思想源远流长,老百姓历来就对一夜暴富的人看不惯。其实,这是由于社会发展机会不均等,再加上不会搞“二次分配”,没有税收调剂、社会保障跟不上造成的。

  记者:不论是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还是“均贫富”思想,其核心都与私有财产有关,保护私有财产和杜绝非法收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宪法层面确立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在国家经济和社会运行体系中,建立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打击一切非法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从而使我国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孙晓华:确实如此。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明确财产所有权首先是为市场竞争提供平等的法律前提。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规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赋予每个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之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自由、公平、合理的竞争。物权法就要平等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惟其如此,市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是正常的、可能的。

  我们第三次提出“修宪”建议案,是在前两次建议案的基础上,又作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论点和论据方面作了许多调整,预计今年全国人大的修宪案将会体现我们的部分意见。

  保育钧:实际上,私有财产保护不是保护富人的财产,保护的是全民的财产。私有财产保护要放在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的大背景下。现在社会上普遍认为,保护私有财产的提出是为了保护富人的财产,这种观念不对。这会加剧社会上的仇富心态。财产权保护是要保护人们平等的创造财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当政府、民众都能正确对待财富的时候,也许才是私有财产真正得到保护的时候,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有人推动并付诸不懈的努力。(《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3月6日 一版)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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