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13:14


物权法草案:用法律手段鼓励“拾金不昧”行为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对于拾金不昧者应否获得报酬,之前人们曾有过激烈的争论,草案相当于从法律层面上给了这场争论一个确切的回应。

  在我国,将拾到的财物如数上交或交还失主,一直被视作拾得人应尽的义务和一条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尽管如此,“拾金而昧”的人仍有不少,甚至可能比拾金不昧的人还要多。而更多的人都怀有这样一种心思:我捡到的钱物可以如数归还失主,但是我的这种行为应当得到一定的回报———不仅仅是一声道谢和精神奖励,还希望失主能给予我一定的物质酬谢。于是近几年来,拾得人将财钱送还失主同时又索取报酬的事情越来越多,因为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所闻。

  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寻找失主等),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而“做好事”与得到物质补偿之间并不矛盾,同是“做好事”的见义勇为者,不是也会得到奖金吗?更重要的是,给拾得人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这样做等于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虽然这种“拾金不昧”不如原来纯粹,但是有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质回报而隐匿他人财物要好。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领失物须付保管费,其立足点是将拾金不昧者看做普通人,而不是把他们个个看成是“活雷锋”。舍弃“圣人永善”的高调假设,从“人都可能利己”的低调假设出发,以期通过有偿方式促成失物返还,这种务实的立法精神值得提倡。(作者/傅 新)

(责任编辑:杨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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