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5日17:53


物权法草案文本应符合实际通俗一点

  李梅芳(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物权法草案涉及的内容特别多,我感觉有一些内容搞得很复杂。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应该去掉这部分内容,本来捡到东西还给你是很简单的事,怎么规定要付钱?第113条也应该去掉。第119条也是这样的,“加工他人的动产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属于材料的所有权人……”,如我有木料,让木工来加工家具,加工以后肯定要比原来的材料值钱了,这怎么处理?物权法草案第120条也是这样的,“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附合而为一合成物,各动产均为合成物重要成分的,各原所有权人为该合成物的共同所有权人,其份额可以按照原动产价值的比例确定,但各物中的一物为主物的,原主物所有权人取得该合成物的所有权……”,我觉得这条挺罗嗦的,我的理解是,比如,现在我有一个房子,在顶层,有一个平台,我可以搭一个小棚子什么的,后来房子要卖了,这个小棚子应该算谁的?我认为120条也没有必要写。第121条、第122条也是多余的。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这章的整体内容我感觉不符合实际。

  何晔晖委员说,物权法非常重要,草案写得也比较全面,但是看起来有点费劲。民法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广,但毕竟这部法律是让普通百姓在生活实践当中去遵循的。因此制定这部法律时能否在语言上相对更加通俗易懂一些。目前整个文本的法言法语比较多,而且有很多是西方法律词汇。法律不仅仅是让法官看懂,更重要的是让广大群众能够较好地理解,便于执行。现在中国的国情是还有八、九亿农民,还有很多人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要考虑这一国情。

  王梦奎委员说,现在的草案很不成熟,总的感觉是繁琐,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一些本来可以不在法律上包括的内容也写到法律里了,把本来清楚的事情说得糊涂了,把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具体处理矛盾的一些做法上升到法律,而实际上有些本来是很细微的日常工作,这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按照当前的国情,根据我们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根据实现社会和谐的需要,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我认为这是应该遵循的基本出发点。根据现实生活中的矛盾,解决大的问题。

  郑成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说,草案第8条第2款规定,“在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有两个物权的,优先保护先设定的物权……”。这与本法的其他规定相互冲突。在一个物上不能设定两个冲突的物权。两个所有权不能冲突地设在同一物上。设定所有权之后,按照物权法可以设定用益物权、居住权。一个物设两个物权,谁优先要依不同情况定,决不是谁先设谁优先。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所有人是集体,后来土地上设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物权肯定是在所有权之后设定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是1956年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肯定设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后。如果这种情况下优先保护集体所有权,那人家就随便改承包合同了。现在农民最怕的就是这个。包括草案后面的规定,建设用地、居住权等都是在土地的所有权先设定之后,所以不能像第8条这样规定。物权法草案中原来对优先法有一个附则,后来去掉了。真正要规定优先权的不是在这里,按个案处理,该是谁优先就是谁优先,不是先设定的优先,这一条不能作为原则进行规定。

  王英凡委员说,这个法中的很多规定如果和实际联系起来,很多地方值得推敲。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实践中矛盾很多。一个小区建立起来,但很多规定都没有跟上来,物业的管理有随意性,小区中有多大的绿地,搞多少停车位,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清楚。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人行道上不允许停车,但是到北京市街道上走一走,就发现可以随便划一个格就进行收费。第8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适当距离”到底是多少距离?我认为有很多内容还是需要仔细地进行研究的,因为这涉及一个可行性的问题。不能有了这个法,该怎么办还怎么办,这样就会越来越有法不依。现在这部法有些规定和现实的距离太大。

  王宋大委员说,已经颁行的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后,反响很大。很多省市,也正在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实施办法,群众参与讨论积极性很高。物权法同样牵涉到千家万户。法律界很多的专家、学者希望物权法出来以后,相关的法律问题能够解决。本法有多处文字念起来非常的拗口,似有翻译之弊。

  陈章良委员说,物权法应该很通俗,它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法中牵扯到很多名词,这些名词又是很难理解的。所以建议对这些名词进行更多的解释。比如,动产和不动产的定义规定了“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那么就会产生疑问,动产难道不包括汽车、钱?应该写“还包括”。又比如,孳息这个名词的使用,内容很容易理解,但名词表达的意思很难分清楚。另外,第30条、37条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谁?

  朱相远委员说,物权法当中对“相邻关系”规定得太细,连空调滴水的问题也要规定,如果依此类推的话,那应该规定的内容就太多了。我认为,法律不宜制定得太细,否则不好实施。

  费斐(全国人大代表)说,看这个草案的时候,有一些文字,既不像中文,也不像外来概念译成的中文,很费脑筋。法律概念再复杂,一部好的法律也可以用通俗的语言把它介绍出来,对于守法的人来讲就可以奉公守法,对执法的人来讲方便执法。

  孙英委员说,法律当然有专用的语言表述,它有特定的含义,准确、科学,而且符合整个法学体系的需要。但是,我们要时刻考虑法律要易于被人民群众接受,不要太强调法律的专业化。我举几个小例子,比如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消灭”肯定是法律上专用的,但是这和一般的使用很不一样。是否可以改成“取消”、“解除”,这样和群众的用语习惯更一致一些,既不损害法律上的含义,也让群众易于理解。还有权利的“处分”,能不能改一改,比如叫“处置”、“处理”。还有刚才谈到的“请求”,能不能改成“要求”。这是我应有的权利,反过来我还得请求你,这是人们不习惯的,“要求”更符合这个权利本身应有的内容。

  稿源:中国人大网

(责任编辑:杨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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