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12月26日讯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12月25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这表明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在我国进入依法推动的新阶段。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可再生能源法(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冯之浚教授接受了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可再生能源法?或者说,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何在?
答:我先说一下可再生能源的界定问题。我们说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能源紧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的严峻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共识。我国非常重视可持续发展,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依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障能源持续稳定供应,调整能源结构,防治能源利用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持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能源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来看,我国能源少、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环境污染重等问题仍然非常突出。到20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那时我们所承受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将更为沉重。在这样的形势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重大意义。首先,通过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能够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其次,有利于改变我国目前主要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能源结构,并相应减少由石化能源带来的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改进农民生活方式,提高农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更要强调的是,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发展速度和水平还远远不够。要使我国可再生能源获得较大规模的市场化发展,就需要制定专门法律,依法明确各类主体在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有利于发展的必要制度措施,以有效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增强开发利用者的市场信心。
问:从我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现实基础和发展潜力看,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可行性如何?
答:在我们国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在,我国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领域已经具备一定的技术、产业和政策基础以及初步的商业化发展条件,国际合作的空间也很广阔。从发展前景看,据测算,在今后20-30年内,我国具备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到8亿吨标准煤,开发利用潜力巨大。这是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保证。为此,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列入立法计划,并决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全国人大环资委随后开展了大量的国内外调研和论证工作,经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反复论证,形成了2004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对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非常支持,给予了大力帮助和积极配合,基层广大干部群众也期待着这部法律的早日出台。
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涉及许多重要问题,法律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贯彻了哪些原则?
答:草案在起草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相结合。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来看,只有明确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公共责任,并相应规定公众的有关义务,才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入大规模的市场化阶段,使之与常规能源的开发利用展开竞争。
二、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有阶段,政府的推动和引导是十分关键的。但政府的作用不能脱离市场机制,应主要立足于营造市场、制定市场规则和规范市场运行等,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方面是解决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缺乏电力等现代能源的迫切需要,一方面也是开发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液体燃料等新兴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成长,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长期要求。
问: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草案共有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四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可再生能源的范围
草案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将可再生能源的范围界定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从理论和实践看,所有的水能都属于可再生能源,但考虑到大中型水电技术已经成熟,完全实现了商业化,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参照国际经验将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确定为小水电,实行与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类似的政策。草案确认了这一政策规定。
2、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这样规定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也有利于发挥各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
3、关于可再生能源中长期总量目标与发展规划
规定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营造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有效措施。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我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比较先进的国家,通常都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指导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目标制定有关规划,也是我国资源管理中的通常做法。据此,草案第八条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
4、关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规定电网企业要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是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这同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的政策也是一致的。为此,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同时还就电网企业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经核准或者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作了规定。
5、关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
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关键,它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信息,引导他们向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草案规定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按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成本水平,确定不同的上网电价。
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全民参与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必要措施。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高出常规上网平均电价的差额部分在销售电价中分摊,是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具体体现。随着科技的进步,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会不断降低,在销售电价中分摊的差额费用将逐步缩小,直至不再分摊。为此,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差额费用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6、关于经济激励措施
鉴于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还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草案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政策贴息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规定。
此外,草案第七章专门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信息中心 李红军)
来源: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