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2月28日11:01


回避制度有望引入司法鉴定领域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沈路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新增“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的条款,引入回避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25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原草案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此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王以铭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增加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质量鉴定管理以及电子鉴定等新型鉴定业务管理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可以不再纳入本决定规定的登记管理范围;一些新型鉴定业务,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由有关部门依据草案的规定,研究确定纳入本决定规定的管理范围,本决定可以不作具体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一法律草案。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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