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目前,全国共有159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4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使各种自治权利,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自主地管理本地方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自治权利。在民族杂居散居地区,还建立了1500多个民族乡,使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能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权利。
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作出的历史选择。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结合起来,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保证国家整体利益与照顾自治地方区域利益的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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