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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要在法定时限内终结

2013年02月22日05:39    来源: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进行行政调解,调解还要在法定时限内终结。21日,记者了解到,潍坊市出台了《潍坊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调解工作,使潍坊走在了全省行政调解制度建设的前列。
21日,潍坊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副主任李清环说,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如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涉及行政管理自由裁量、行政赔偿或补偿等都可以行政调解;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涉及治安、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劳动人事、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纠纷也可以。
据介绍,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或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权利人可以将其作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有关纠纷,潍坊市出台的《潍坊市行政调解规定》,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配备与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调解人员,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并明确限定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对时限的规定避免了调解机关“久拖不调”、“久调不决”以及“无原则和稀泥”等现象。
据悉,2012年全市共办理行政调解案件43起,避免了单纯通过下决定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弊端,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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