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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命、赔钱减刑”不可能

2013年02月28日15:39    来源:新民晚报    手机看新闻

  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于明山)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体现“从宽”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符合适用条件的非监禁刑率稳中有升,从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

  孙军工明确表示,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无限加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尽可能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是否会导致“花钱买命、赔钱减刑”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考虑被告方的赔偿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相应处罚,这并不是花钱买刑。司法实践中,将被告人的赔偿与量刑相联系,要先满足3个条件:在适用范围上,主要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案件的实际危害结果;要考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同时也要考虑到被害方是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对那些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告方愿意赔钱,人民法院也不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比如一些黑社会案件。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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