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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卡的“特别使用条件”

2013年03月10日15:29    来源:新民晚报    手机看新闻

  ◆范强

  顾小姐买了一辆新车。这天,她开车经过家门口的洗车店,正好看到店内在搞促销活动,推销洗车卡。洗车工跟她说,“现在买300元的洗车卡就可洗20次,算下来每次洗车只要15元。如果不买卡洗车每次要25元。此外,我们的洗车卡没有什么限制,任何时间都能用”!一番话让顾小姐心动不已,想想车子买了也总要洗的,能便宜当然便宜一点,当场就买了一张洗车卡。

  一个月后,顾小姐到洗车店洗车好过年,不一会儿,车洗好了。可当她准备用洗车卡结账时,对方却告诉她,由于是春节期间,公司规定不能使用洗车卡,且洗车的费用涨价到40元一次,不给钱就把车扣下来。对此,顾小姐非常生气,提出洗车店在销售洗车卡时,从未说过洗车卡的特别使用条件,自己买卡本来就是为了便宜,但这样算来不但没便宜,反而更贵了。如果这样,就要求退卡退钱,洗车店一听,便说,退可以,但要收一笔手续费。

  这便宜卡真不便宜啊!顾小姐能要求退卡退钱吗?对方又能收取手续费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顾小姐遇到的纠纷在我们身边发生的很多,有些商家会以所谓的“低价”向消费者推销各类储值卡、会员卡或其他预付性产品。但在消费者购买后却发现经营者卖卡时的承诺根本无法兑现,若消费者要求退卡,经营者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向消费者收取高额的“退卡费”,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本案中,顾小姐以预付方式购买了会员卡,实质上就已经与经营者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依法履行合同。洗车店不能再单方增加洗车的使用条件,也不能收取什么手续费,除非办卡时双方知情并都接受,但本案显然没有此情节。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在不能按约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顾小姐要求退卡退钱应得到支持,而不付钱便扣车更是无法无据之举。

  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中,很多承诺都是经营者口头作出,当消费者投诉时,经营者大都予以否认。所以,对于商家的承诺最好能白纸黑字写下来。若一些经营者在收了预付款后,自说自话地更改使用条件,甚至有的还会不告而别,则是明显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责任。

  但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维权中往往面临追偿成本过高、难度过大的问题。因此,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预付性消费的监管,也提醒消费者,谨慎采用预付性消费方式消费。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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