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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安





编者按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同时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会给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工作思路、施政方式带来哪些变化?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7月2日14:30,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著名行政法专家于安做客强国论坛,与网友在线交流“行政新法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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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

嘉宾简介

·于安,男,1956年生,汉族。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清华大学校长办公室法律顾问。1972年参加工作。1978年进入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法律专业学习四年, 198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三年,到丹麦和德国学习两年余。1996年调至清华大学工作。 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办公室邀请,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研究工作。应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邀请,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起草小组顾问;应信息产业部邀请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起草小组顾问。
于安资料

行政新法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变化?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
  在我们现在颁布的关于行政活动的大法或者我们讲的基本法里面,行政许可法应该说是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特别是对老百姓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发展自己的利益来讲是最密切的。为什么这样讲呢?整个行政的活动可以做一个分类,一个叫做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还有一个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动地去做出决定、采取措施。依申请的就不一样了,依申请往往是申请人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但是他这种利益需求和公众利益有关系,所以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就和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密切一些。行政许可就是依申请的行政决定、行政措施和行政行为。所以,在整个行政活动当中,行政许可是跟老百姓的生活,特别是跟他们的自由有关的生活、与他们自己利益的发展有关的事情,是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
 


  【于安】:各位网友大家好!很有幸到《人民日报》的人民网“强国论坛”来做一次交流,能够跟来自不同领域的网友一起来讨论行政许可法的问题,我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完全是一个问题,因为参与法律制定的是一部分人,他们的知识、经验是有限的,他们在制定规则、做制度安排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他自己所了解的情况的基础上,或者说参与的人,包括人民代表,包括起草参与研究的同志,要受他的经验和知识的限制。所以,这部法律制定以后,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特别是实施以后,就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因为这会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些事情不一定是起草者、参与研究的人、表决者、决策者所能够完全预见的。因此,一部法律公布以后,特别是开始生效以后,让更多的人来谈自己的看法、一起讨论,这对于法律的完善和法律的实施是非常有益处的。

  [暖阳]:请问嘉宾,您能简单介绍一下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工作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吗?
  【于安】:这个问题提得是非常有意义的。在我们现在颁布的关于行政活动的大法或者我们讲的基本法里面,行政许可法应该说是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特别是对老百姓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发展自己的利益来讲是最密切的。为什么这样讲呢?我先说个大概理论上的道理,然后再说一点具体的。整个行政的活动可以做一个分类,一个叫做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还有一个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动的去做出决定、采取措施。依申请的就不一样了,依申请往往是申请人有自己的利益需求,但是他这种利益需求和公共利益有关系,所以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就和普通公众的切身利益更密切一些。行政许可就是依申请的行政决定、行政措施、行政行为。所以,在整个行政活动当中,行政许可是跟老百姓的生活,特别是跟他们的自由有关的生活、与他们自己利益的发展有关的事情,是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的。举个例子,比如说收税就是一个依职权的行为,不跟你商量,到时候该交多少税就找你来了,但是如果你想办个营业执照、办个架驶执照,这跟你自己利益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这就跟许可有关系。道理上是这样说,这次行政许可法能够引起国家的重视、引起很多公众的重视,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与公民的自由权的行使、与他们自己利益的实现关系非常直接。大概的道理就是这样,它重要就重要在这个地方。如果说得具体一点,比如说问它跟普通公众的生活有些什么具体的关系,可以说关系在不同的领域里,只要是涉及到自由权的,涉及到权利发展和实现的,都有可能会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主要是跟自由权和权利的发展、利益的实现关系非常直接、非常密切。比如说个人能不能自己去从事出租车的服务,这就是一个例子。各地的做法很不一样,有的地方是允许个人的,有的地方必须要办一个出租公司才行。就一个地方来讲,有的是前几年可以,后来就不行了。这个问题有个学问,到底地方能不能设置行政许可?在行政许可法里就叫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政府要依据什么来设置这个东西。当然,出租车是个人从事服务行业的例子。其他的例子也很多,比如说当理发师是不是一定要有资格,当理发师是不是要跟会计一样,当理发师能不能跟当律师一样,国家能不能也设一个许可来管理一下。许可会对于个人职业的自由进行限制。
  对于企业来说,刚才有网友问到企业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环节就更多了。比如说一个建筑企业正在施工,在施工地点可能发现古墓,古墓出土的东西有的可能是文物,地点是文物的所在地,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他们还能不能继续在这里施工?就要去找法律,是不是要先找政府机关问一问,因为他怕违法,这就跟生产有关。跟服务有关的还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说现在用很先进的医疗设备来进行疾病的检查和检验,有些设备的应用是需要政府先管一下的。比如说可能会引起核辐射、核泄露的核技术的检验、检测设备,在进口的时候就需要得到许可证,在使用安装的时候就要请人来看一看,否则的话就不能使用,这也是许可。当然,还有更多的例子,安装锅炉、安电梯,对产品的质量和运行的质量的管理政府是要管的。还有对物品、设备、设施的管理,这些到底是不是需要政府来管一下?要政府批一下?是有一些学问的。行政许可法在这里要制定一些规则,能不能搞许可,再举一个例子。今天早上大家看到有一个新闻,讲到今年春季发生SARS事件的处理,中国疾控中心因为工作管理失职或者是有责任,造成了这次SARS的事件。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原来疾控中心是在居民稠密区,以后像这样有可能会危害周围居民或者城市广大居民身体健康的公共设施是不是一定要建在这里?大家就会感到这个问题政府要管一下,不能自己觉得怎么好就怎么建,或者哪一块地皮跟这个单位关系好就自己建,这样不行,因为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公众的事情由一个人来说比较困难,这时候就需要政府来管一下。所以,这个问题又涉及到一个许可的事情,这就涉及到建设管理的问题。

  [创新特色]:请问于教授:该法实施后的关键在政府,您认为政府应从观念和工作上作何转变?谢谢!
  【于安】:这部法对政府的观念和工作转变应该说是到目前为止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行政许可本身跟公众的个人自由、跟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其他一些我们社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都有关系。所以,这部法律会引起政府在观念和工作上的转变是非常大的。我说几点,我是学法律的,比较多的从法律上说,如果我有说得不清楚的地方,网友可以给我指出来。第一个问题,要做到使政府“归位宪政”,归位宪政是什么问题呢?是说行政许可法带来一个非常大的变化,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下,改变在很大程度上过去由政府给自己设置职权的情况。所以,我们讲的归位宪政,就是说本来按照宪法来讲,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许可的职权,主要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如果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许可、行使许可权,在法律上来讲是有很大问题的。这次行政许可法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来做,就是要求行政机关的许可权一定要来自于非常高阶位的法律文件,如果没有这些高阶位法律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行政许可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归位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呢?归位到一个很经典的行政法的原则上去,就是“无法即无行政”。我们过去的做法是,有一些是由法律授权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是政府自己给自己授的权,自己给自己找事儿干,自己给自己设置职能,特别是设置许可职能,从根本上讲这是违反我们现行宪政制度的。所以,最大的意义是归位宪政。以后不能说政府开个办公会,特别是地方政府开个办公会,我们自己搞一个许可,他们都到我们这儿来,既有权威,又有收费,这叫做行政自我授权,这是违宪的,也是违法的。这次我们做得比较高,一定要由很高级的法律文件规定,才能够搞许可,才能设定许可。还可以提一条,原则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部门)一律不得独立的设定许可,我觉得这条对老百姓来讲是个福音。原则的意思只有一个例外,就是省人民政府以规章的方式发布临时许可,期限是一年,除了这个例外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省、自治区一直到乡镇人民政府,都不能自己设,如果设了,可以找他的麻烦,他以后如果找许可项目,就必须要找高级文件,看是不是授权给他,这样就把自己给自己设置授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无论是制度变化还是观念的变化,这都是最大的一个。还有一点,除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能设置许可外,中央的部门一律不得自己设许可。这就没有原则和例外之分了。所以,如果说行政许可法的成就,要从根上解决滥用职权的问题,应该说这是最大的成就。

  [创新特色]:我认为该法实施后因政府原有惯性“民告官”案件会大量上升,对此于教授如何看待且有何建议?
  【于安】:我只能说一个有可能,为什么呢?因为出现案件至少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行政机关没有把事情办好,引起了矛盾、引起了争议。再一个是,一定要当事人站出来主张他的权利。要有这两方面,既要有原告,也要有被告。如果我们的机关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使自己变得更谨慎,执法水平更高,这样的案件也不一定会增加。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被管理者、当事人不积极地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很好地利用我们的司法救济的制度,那么案件也不一定会上升。所以,至少受这么两个因素的制约。所以,我回答这是一个有可能的事儿。但是,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我们的司法机关,至少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已经做好了准备,他们现在已经准备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叫“司法解释”,就是关于受理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个还没有正式的公布,但是我给大家一个信息,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做好了准备,包括从制度上以及人员的准备上,也可以看到司法机关的同志也在学习行政许可法。所以,是两方面,司法机关做好了准备,潜在的原告、潜在的被告都做好了准备,我只能说一旦有了行政许可的案件,就会处理得比较有水平,通过处理这些案件把国家的依法治国往前推进,使老百姓的权利更好的得到保障。

  [张一名]:请问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老百姓的观念应发生哪些变化?
  【于安】:对老百姓来讲,恐怕不光是一个观念的问题,因为观念需要有基础,还需要有与观念相关的法律上的义务来做基础,可以说几条具体的,然后再说比较抽象的。我先说说行政许可法给申请人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我想首先一点是,我们这部法律给申请人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第三十一条“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条应该说是对申请人的一个很重要的规定的一项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众如果违反了这一条,会导致非常不利的后果。我们可以看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或者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引起的后果是什么呢?如果你得到的许可是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的,一个是会受到处罚;第二个不利的后果就是三年内不能再申请行政许可了;还有一个非常不利的后果是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八十条里大家也可以看到,你如果隐瞒了有关情况,提供了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活动的真实材料,都有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时候就要把材料很好地核对,如果不落实,就要考虑交上去以后带来的很不利的后果。比如说现在取得身份证明,像护照、户口本,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那就很麻烦了,我想这给公民带来的不仅是观念,而且是法律义务。当然,也可以涉及到一个观念,要想取得行政许可,也要依法办事,要讲诚实、讲信用。当然,还可以涉及到其他的一些问题,比如说不能够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的证件,如果你把你的驾驶证给别人用,把你的身份证给别人用,这样都要惹出很大的麻烦。或者说转让行政许可,就是过去说的类似于倒卖批件,也要引起很大的问题。总体来说,提出申请的时候,要诚实、信用,要遵守法律的要求,得到了许可以后要正确的来使用许可,不能滥用政府给予的许可权利。如果说带来的观念或者建立在权利义务基础之上的观念,恐怕这是一个基本的思路,就是申请的时候要怎么办,得到了许可以后要怎么办。当然,我前面讲的这些都是涉及到义务方面的。除了义务以外,行政许可还规定了一些重要的权利,权利是指你可以要求政府做什么、不做什么,比如说你去申请许可,政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把许可的条件公示,该公示的没有公示,你就可以对它提出要求,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把条件公示了。行政许可机关在拒绝给你许可的时候,没有说明理由,你可以要求他说明理由,这也是法律新赋予许可人的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当然,如果你认为他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比如说可以打法律官司,通过这样来恢复自己的权利。如果说前面讲到的是一个诚实信用的观念,那么现在讲到的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这个在法律里面体现得都比较直接。

  [没有户口照样混,每月收入三五千]:没有一个体制来保障法制,再多的法也是白费.
  【于安】:我只说行政许可法的问题,别的也说不全。总体来讲这个问题提的是对的,因为自古以来我们就讲究“徒法不足以自行”,还有一个说法,叫做“要搞法制必须违法必究”,法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纠正违法来维持的,而且就行政法来讲,不但要纠正违法,而且还有一个执法必严的要求,离开了这几条,实际上法制就不能够实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位网友提的问题,命题是对的、是正确的。就行政许可法来讲,我们只是做了大家现在能够看到的,叫做有法可依,就是现在有法了,后面还有几个说法或者说还有几个环节,叫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是要做这些事情的。这次行政许可法引起这么大的重视,我想很大程度上还是政府在推动,也就是这位网友所提的体制开始起作用。有的同志讲,行政许可法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法律现在的这些设计,如果大家觉得还是不错的话,我可以告诉大家,这一套设计都是由行政部门提出来的,因为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的时候,把行政许可法的起草单位在规划上就定为国务院,这部法律不是由全国人大自己起草的,是由国务院起草的,一些最重要的制度设计,比如说刚才我讲到的中央各部委一律不得自己独立的设定许可,这就是由国务院自己提出来的,还没有到人大以前的稿子里就已经这样写了。所以,我们也可以说这样的话,贯彻行政许可法也是体制本身的需要,一定要有内在的需要,执行起来才会更便利一些。所以,大家讲要有体制保障,前面提到法院算是一个保障,我想恐怕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自己要动起来,这恐怕也是一个保障。今天我在人大系统开会,人大系统的同志跟我讲,他们已经安排今年下半年就开始进行执法检查。也可以看到我们的人大在修改地方性法规,包括已经修改公布的和正在修改的,包括我参与讨论的,正在准备修改的,都把行政许可的问题作为一个非常认真、严肃的问题来对待。大家可以看看体制内的工作,国务院是制度设计最早的起草者,人大现在通过自己的立法活动和法制监督来保障这部法律,法院也做好的准备,同时大家还看到我们这个体制内的东西,像人民日报社,这也是体制内的一个工作,我们现在正在做的直播也是体制内的一个活动,也是体制保障的一方面。所以,从我自己的有限经历来看,这次我们体制内所动员的力量,就实施一部法律来讲是很少见的,动员这么大的力量,引起这么多的部门和领导同志的注意,我想这就是体制在自我动员或者说动员起来这部法律保障实施的一个反映。当然,是不是会有做得不好的,或者说是不是会有做得不够的,这是可能的。但是,就目前所动员的力量、动员的部门,到目前为止所做的反映,我觉得在我们的行政法里是极少见的。

  [岳大盟主]:专家,行政许可法的核心精神在于:未被法律规定的事项,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设立许可,以社会自治还人的自由,这部法律的十二到十七条在逻辑上并不能完美地体现这个原则,当时起草是怎么考虑的?
  【于安】:就我本人了解的情况和我自己对现行法律的理解,从十二条一直到十七条,这些条款实际上涉及了两个问题,或者说规定了两个制度,一个是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讲的是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也就是说什么事儿可以搞行政许可;从第十四条到第十七条,讲的是设定权的分配,谁可以设定。这两个问题有联系,但是不一样。我不大清楚这位网友发现的逻辑问题具体在什么地方,但是法律本身的结构上是这么考虑的,第十二条、十三条再加上第二条、第三条,一共用这四个条款来讲行政许可在什么范围里面可以搞。然后再用十四、十五、十六、十七这四个条款来解决谁可以和以什么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这两个制度一共是八个条款来解决,大概是这么个情况。

  [快封我吧]:请问嘉宾;长沙市房产局根据建设部下发“文件”,把维修基金交纳作为发产权证的要件,与上位法冲突,依行政许可法,是否应该立即停此这种错误的行政作为?
  【于安】:首先,我没有看到这个“文件”本身,所以我不一定能够答得很全,因为一个文件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方面,所以我不一定直接回答这个“文件”是不是错了,就这件事儿来讲,我简单地说两句。一个是国务院的各个工作部门不能够单独地来设立许可,你所提到的这个部下个文件,要搞清楚是不是从它这儿开始的,是不是属于单独由它来设定的?如果上边再没有了,它就是最高、最早规定这件事的文件,那恐怕这个问题就比较大了。因为这部法律已经讲了,国务院的各个工作部门都不能够单独地设许可。如果这个许可上面还有更高一级,比如说法律规定了它可以把发许可的情形、条件做新的规定,那么这还可以考虑。但是,如果这件事儿就是由它这儿开的头,恐怕这个事情就不行了。第二,如果可以确认是它自己搞的,或者它是最早的源头设了许可,再没有上边更大的依据了,那么恐怕从昨天开始它就应该停止了,这个文件就不再有效力了。为什么叫停止,而不叫其它的词呢?这个文件要彻底地解决效力问题恐怕还要经过其它的程序。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讲、对于申请来讲,这个文件至少现在不能用了,因为它跟法律冲突了,这就是刚才讲的,从昨天开始它就应该停止了。

  [笑谈论坛]:新法能减掉不合理的摊派、集资、收费?能精兵减政?能遏制腐败吗?
  【于安】: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好在这是很多人都关注的,大家对我们国家的法律寄予如此高的厚望,我想这是公民法制观念的一个反映。针对这个事情,我可以从我了解的情况说一说。集资、摊派、收费,行政许可法是涉及到的,但是我首先需要讲的是,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它需要从不同的方面来解决。1996年我们就有一个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后来的行政复议法,以及更早一点的行政诉讼法都在设法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不仅仅是一个行政许可的问题。我还告诉大家,本届政府的立法规划里还有一个行政收费法的立法规划,所以网友讲的不合理的摊派、集资、收费的问题,国家一直注意它,并且设法从不同的角度来解决它。就行政许可法来讲,应该说我们是把这个事儿作为一件特别大的事儿来办,或者说作为一个特别大的问题来解决,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许可法一共有八章,许可费用单设一张,但是这张的条款最少,只有两条,为什么只有两条呢?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是它现在写得太多,条件不成熟,为什么呢?因为许可收费的问题比较复杂,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不写是不行的,因为当时写这个法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要解决滥许可的问题,滥设许可的动机就是想收费。所以,如果不搞费用这一章,滥设许可的问题就很难解决。这两条写得非常精彩,斩钉截铁,决心很大,表明了立法者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怎么写的?第一条,原则上一律不得收费,但是这个门不能关得太死,因为行政机关许可有时候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完全摊到财政税收上也不一定很合理,因为我前面讲到,行政许可往往跟申请人的利益有关,有些是需要由财政来承担的,有些恐怕是要跟当事人来分担,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就写了这两条,一条是原则上一律不得收费,门不能关得太死,口又不能留得太大,留得太大问题又出来了。如果要收费,现在权利一律收到北京来,一个是给人大,一个给了国务院,如果开这个口,一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开这个口,再一个是国务院可以开这个口。即使是开了这个口,在收费的时候也必须要公布项目和收费标准,所有的费用必须上交国库。由此可以讲这部法律一个很大的贡献是树立起公共财政、财政宪政的观念和制度,为什么呢?因为财政宪政的观念是讲对政府职能要靠支出来进行控制,一旦离开了财政的控制,政府可以自己给自己找钱了,那么财政控制的实际效果就非常差了,就无法控制政府的活动了。所以,是不是搞收费的问题,可不是一个简单的许可机关给自己职工搞点福利、盖个办公楼的问题,它是涉及到宪法所安排的对政府的管理是不是能够有效的问题。为什么要搞财政宪政呢?就是说政府职能的调节是靠财政供应的程度来的,如果机关自己可以解决财源的时候,那财政的控制功能就被替代了。我们宪法所安排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失效了。前面讲了行政许可法重大的贡献是归位宪政,把收费的口扎死,也是归位宪政的表现,表现在用财政来恢复对政府的控制职能。所以,政府机关是一定不能滥收费的,滥收费不仅仅是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会使政府的权利失控。所以,它对整个社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不能让权利失控,一旦失控的话,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收费的问题,不仅仅是网友们关注,是所有关心公共事务的人也必须关注的问题。所以,这次行政许可法把口扎得很紧。
  另外,还讲到腐败的问题,腐败的问题也是我们搞行政许可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我本人,我是这部法律国家正式聘请的起草工作专家,有幸能参与这部法律的准备工作,这是我很重要的经历。据我所知道,起草者对反腐败的问题是非常非常关心的。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这部法用一节四个条款来规定期限,这可不只是为了把它做得更快,不是简单的这个问题。当然,提高效率是它的一个考虑,我想更重要的是防止腐败。因为寻租,搞腐败是需要有时间的,或者说拖延批准的时间就是一种寻租的方式,因为报上去了,怎么老没信,当事人就琢磨是不是关系没有到,是不是等着我有所表示。所以,拖延审批就是一个寻租的方式,所以我们当时设置这个制度,就把期限单独写一节,斩钉截铁地讲就是20天,目的是减少腐败的机会。所以,期限的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效率,让你不要等得太久,更重要的是不要让你有额外的权利受到侵犯。当然,这里还可以举出其他的例子,网友可以看第七章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私自截留费用的人员是要给以很高的处罚的,给以非常严重的处罚。这些都反映出立法者尽了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腐败问题。

  [贪官污吏]:估计行政法作用不大。
  【于安】: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情,因为一个是对法的效果的评估标准、评估机制,包括统计的方法现在还是一个比较难的事情。再一个,怎么来测量一个法实施的预期,也是一个不大统一的事情。所以,我要先把难处说出来,因为一个法要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涉及上它的条件还是蛮多的,比如说像行政许可法这样的法律,它的实施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需要有法院,法院里又涉及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涉及到我们的制度设计本身是不是比较准确的反映了现在的要求、现在的情况。所以,它的作用到底怎么衡量,实际上还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事情。我想,就这部法来讲,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我可以说出两条来,一个是从制度设计本身来讲,这部法律应该说是目前行政法里写得比较好的一部法律,无论是在行政法的观念上还是制度设计上,比过去的那些行政法来讲,它写得更全一些、更深刻一些。如果说好话的话,这是一点。第二,从准备情况来讲,因为它涉及的是现在行政机关活动的比较核心的地位,现在从准备的情况,至少从中央国家机关准备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是到目前为止规模最大的,包括我们的宣传、舆论准备,所用的力量、所占用的资源都是最大的。因此,从有法可依的角度,从法律实施准备的角度来讲,它应该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刚才我已经说了,立法和法律的实施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它能不能够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又是有所差别的,我们还是要再看一看,至少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是省一级的人大、省一级的政府在修改现行的法律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什么我一再讲工作呢?是想把话跟大家说明白,这部法想做的一件很大的事或者说它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把许可减下来,就是不再搞许可。一个事情,做得好不好,很难衡量,但是让这件事情停下来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这部法的作用是比较明确的,因为可以看到我们现在公布的大量文件已经把许可弄掉了,许可已经没有了,如果说作用,这就是作用。这个不需要估计,因为已经看到许可不存在了。减少许可是这部法律的目的之一,或者说是主要目的之一,它的作用就已经在发挥了。所以,在这个地方我要再概括一下,这个法所做的非常大的贡献,或者说它给我们整个公众,包括公众个人所带来的贡献就是减少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让市场、让个人的自主权、让自律权在整个社会运行当中起更大的作用。这个作用是大家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我们已经减掉了这么多许可,如果说有问题的话,是不是会反弹,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制止住它不再以另外一个面貌出现,那是另外一个制度管的,但是减许可,这是我们主要的目的,这个作用已经发挥了,大家已经为这个作用高兴。政府做了不好的事情,你要去批评它,政府做了好的事情,你要鼓励、支持它,以便它做出更多的好事。

  [网友]:有人说行政许可法是管政府的,不要来讨论老百姓的义务问题,否则就成了刑不上大夫了。
  【于安】:我先举个例子,如果你是行人,你怕不怕马路杀手?不会开车的人开车,你怕不怕?我想大家都不愿意碰到马路杀手,因为这毕竟是人命关天的事情。那么,谁来管这些马路杀手呢?或者说怎么来解决马路杀手的问题呢?当然,第一位的事情是要让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就是说驾驶证不能够乱发,不合格就不能发。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要要求有驾驶证的人不能把他的驾驶证转借给别人。是不是可以说行政许可法说到第一位就行了,后面第二位不说行不行呢?恐怕不行,因为违法的人总是有的。所以,这部法律最终是要保护公共利益的,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讲,既要把政府管住,同时也要把公众的责任写明白,两个方面都要兼顾。不知道大家是不是还记得,在起草这部法律的时候有一个很高的呼声,就是政府不能够只搞审批不搞管理,这个呼声不是个别人的,是一个很高的呼声,我记得当年起草这个法律是一个消防的案件,当时受到处理的肇事人就说恐怕还要把消防队长拉来跟他一块儿上法庭才服气,前提是他自己是有责任的。所以,出现消防责任事故以后,政府有责任,当事人自己也有责任,如果这两方面都把自己的法律义务履行好,那么危害社会、危害公众的事情就会减少。所以,我们在解决好行政许可的问题的时候,两方面都要顾及,才能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我可以提示一下,行政许可法专门设立了一章,叫做“监督检查”,就是要回应公众关于政府不仅要搞审批还要搞管理的问题,管什么呢?就是要保证得到许可的人能正确地运用自己的许可权利,比如说不要把你的驾驶证借给别人,不要把你的身份证借给别人,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现在政府在管理控制的技术手段上还不是很整齐,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一方面要求政府不断提高他们对违法事情管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要提倡诚实信用,因为不管是规定政府的,还是规定当事人的义务,都与这里所说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这个为最终的归宿,我想要统一到这点上来。

  [美到象猪]:一个对公民或法人限制的行政规范,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谁有权认定?
  【于安】: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标准之一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不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产生的问题,恐怕就不能放到行政许可里来。当然,也就不属于这部法律所涉及的内容,这个大家可以看看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定义的是行政许可法所管的事情是首先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远文]:于教授,请问行政许可法是怎样对地方保护主义说“不”的?
  【于安】:关于防止地方保护的问题,也是立法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因为地方保护往往也是一种不正确限制自由的行为,它既不利于公共秩序,比如说全国的统一市场,也不利于个人自主权、自由权的行使,所以,这是一定要反对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我们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这样来写的,主要是考虑哪些事情是要保证全国统一的,从这个角度来限制地方保护主义。比较集中的条款或者说比较突出的条款,请网友去看第十五条第二款,这一款专门讲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的规章不能够规定的事项。因为地方上能够规定的文件,法律上允许的一个是地方性法规,一个是省级政府的临时规章,对它怎么做规定,这里要做一个限制,就是写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上。

  [美到象猪]:临时性行政许可到期,是否必然失效?
  【于安】:我想应该是这样的。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个是它本身是不是有效,也就是说它规定的事项在第十五条第一款里做了规定,就是哪些可以搞临时许可,如果是按照这个规定来的,一年就失效,如果设置的这个临时许可本身就不该设,那是从规定之日起就没有效力了。

  [洗洗更健康]:《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为什么其他国家没有这样做?
  【于安】:单行法的意思是制定一部关于行政许可的综合发或者说基本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我有限的知识而言,恐怕在其他的国家很难找到。但是,就这个制度来讲,应该说很多国家都在用,因为我们在起草的过程当中曾经把有影响的发达国家的学者都请到北京来,而且不止一次跟他们做交流,比如说法国的、德国的、美国的专家我们都请来了,都有很好的交流,特别是对现在的情况都做了介绍。他们能介绍的是他们国家有行政许可的制度,但是他们不一定像我们这样,把有关的问题都放到里面来讨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法律形式而言,我们确确实实是一个很少见的关于行政许可的基本法。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很多同志都知道美国的情况,美国从八十年代里根总统当政以后,他们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是降低管制,所说的管制形式第一位的就是许可。管制有两个主要的东西,一个是许可,一个是定价,他们降低管制主要的内容首先是许可。我再说美国的一个例子,他们搞管制非常重要开头的一步是放开民航业的限制,原来考虑到飞行安全、服务质量,对于进入民航服务业的航空公司树立了很高的门坎,这个门坎就是行政许可,得不到政府的允许就进不去。在美国的行政改革当中,改得最前面的几个案子其中之一就是这个,就是说过去给你提了很多条件,你才能去经营一个民航的线路服务,现在把门坎条件减少了、降低了,这就是许可改革。所以,同一定意义上讲,美国的降低管制就是许可改革,而且这个改革是近二十年来美国政府改革的标志。所以,许可非常重要,你说外国有没有呢?这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我们的情况跟外国非常不一样,在于我们是一个转型的国家,在转型的过程当中,我们更多的需要一个统一的法来进行规范,因为转型就说明本身的体制还不稳定,我们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法、有一个统一的步骤来调整这个领域的活动,来树立这个领域的制度。中国客观上需要这样一个东西。

  [冰城]:法律和每个老百姓都有关系,可是老百姓大都不懂法,所以除非犯法,法律和老百姓没什么关系。
  【于安】:在计划经济的时候,国家把老百姓的事情都安排得比较多,你自己不服从安排恐怕也不行,所以那个时候法律的作用就比较低下。现在个人的自由、企业的自由多了,对法律的需求也会上升,你躲都躲不开,为什么呢?你躲了的话,利益就丢了。举一个例子,比如说现在有一个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政府要发低保金的,你关心不关心政府发多少啊?如果你不关心这个钱,你该得到的就没有了,政府什么时候发?根据什么标准发?这个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样的话,有你的利益在,你肯定就会逐步变得更关心法律、更关心政府。还拿保障金来讲,如果你是被原来单位开除的、受到原来单位除名的,这就跟你是否能得到低保金有很大的关系?难道你不去关心单位为什么要开除你?难道你不去关心政府为什么不能及时地给你发低保金吗?所以,举这个例子是讲,当个人的权利多了,当个人的自由多了,他对法律的关注与他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关注相应就会多起来。当然,这个例子不一定是行政许可的例子,可以举另外一个例子。如果政府发身份证的时候写错了,你坐飞机就上不了飞机,你就得关心政府做工作要非常仔细,要关心政府用什么样的办法可以补发身份证明。这样的话,你的利益跟政府的活动有关,你当然的就会逐步变得对法律更关心。因此,对法律的关心,特别是与老百姓自身利益的实现有关系,与他自己有更多的自由有关系。当然,你觉得你应该有这个自由,而没有实现的时候,你就会求助于法律,说为什么我自由地实现会遭受障碍?所以,我相信公民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会根据他自己的利益需求逐步的得到提高。

  【于安】:参加这个活动我很受启发,因为网友们都提了很鲜活、面对生活的问题,也提了一些有一定法律深度、高质量的问题,有一些是我过去没有能够想到的,因为我的知识和精力有限,所以对我自己是有所收获的。在这里,首先要谢谢《人民日报》“强国论坛”给我这个机会,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的鼓励,谢谢大家。

  速记:www.suj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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