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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尽快制定《禁赌法》
[郑华淦] 于 2005-01-22 14:20:28上贴 |
中国历代都是一个好赌之国,赌博是国民劣根性之一。我国只是刑法对此有规定,而且比较简单,量刑过轻。对于官员赌博,用公款赌博、出国赌博等等只是比照相关政纪、党纪和《治安处罚条例》,现在网络赌博,地下六合彩等新的赌博层出不穷,应该尽快立法,使禁赌有法可依,减少执法随意性,也可是禁赌纳入法制化,使禁赌工作能依法禁治。不依领导人注意力改变而改变,不依形势变化而变化。
附录:
历代禁赌法规
赌博,我国古代就视为洪水猛兽,许多朝代制定了禁赌的法令----处罚的法令包括杖刑、流放、杀头等等。
战国时期《法经》明文规定:“士民赌博者,处‘罚金三币’;太子赌博,则处笞刑三十,以示惩戒。”
秦代,李斯代秦始皇制定法律,对私下赌博的官民脸上刺字,还要“挞其股”。
汉初,禁赌的重点着眼于官吏身,汉武帝时,有个叫黄遂的官员,因赌博案发,结果被处上枷劳役终身。
唐代,对于聚众赌博者不但要打一百板,还要没收家里的浮财。京城是举国的门面,在这里设赌场者,一经抓获定斩不饶。
《元史。世相记》记载,至元十二年(1275年)立法,“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
明代,对赌博分等治罚,官吏参加赌博者罪加一等,初犯且以娱乐形式设赌要受杖刑;惯赌要治以重罪。
清代规定凡官吏参与赌博,要“革职枷号两月,鞭一百”并且“不准诉赎,永不叙用”。
我国刑法16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以处罚金。”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赌博历史悠久,与朝代兴亡相伴相兴。一般而言,太平盛世、百姓富庶时赌风烈,但此时禁而有效;朝代末年,世风日下时赌风烈,此时禁赌无效或无遐去禁。我们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定要防止赌博败坏党风、世风,和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进程。因此,因尽快制定禁赌法。
(编辑: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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