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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的异议
[耕田的牛] 于 2005-03-17 15:20:12上贴 |
近日,各大媒体报道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大学就某毕业生因其英语四级考试请人代考而注销其毕业证案件判决广州大学败诉。本人对法院的判决存有异议,其理由概要如下: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
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我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该规章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我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我国《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纵合上述法律法规可得出以下结论:1、在国家考试中请人代考应属“思想品德不合格”;2、请人代考则成绩无效不合格。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广州大学的行为并无不妥。
(编辑:船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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