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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给了“特殊利益集团”特权?
[强国博客光明行] 于 2006-10-06 14:41:34上贴 |
新华社发表的《我国采取措施抑制和防范“特殊利益集团”衍生》一文中谈到:最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颇受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们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 上述垄断行业(还应该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烟草等)就其所有制性质来说,属于全民所有,但何以成为“特殊利益集团”呢?他们的“特权”是谁给的呢?说到底,始做俑者,还是国家政策。
1984年,中央做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改革从农村推向了城市和企业。为了搞活国有企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最关键的是三步。一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目的是减少行政干预,逐步实现政企分开。主要是实行经营承包和厂长负责制,使企业获得了经营自主权。二是实行了利改税。这次改革之后,企业只须依法向国家纳税,税后的利润留给企业安排使用。三是推行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是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目的是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这些改革措施,充分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适应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有力地推进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放就乱”的问题。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厂长承包负责制,在一些行业中,逐步演变成了事实上的企业所有权和厂长专权,他们往往只对企业负责,而不对出资人负责,随意提高工资标准,随意发放奖金,而国家又没有实施有效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国企老板年薪过百万,“抄表工年薪10万”的事就毫不奇怪了。利改税以后,企业的税后利润并不是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而是为更多地用来谋取集团利益,这就不难理解垄断行业何以能那么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了。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很多人是打着改革的幌子,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无尝地被企业经营者所占有,实现了化公为私的目的。前不久,建行还拟推行全员持股的改革,遭到公众质疑。特别是在“烂苹果论”、“冰棍论”和“靓女论”的鼓噪下,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一度出现了“一卖了之”的趋势,造就了一大批一夜暴富的“民营企业家”,他们不但“空手套白狼”占有了国人有资产,还霸占了国有资源,成为日益壮大的“特殊利益集团”。 由此不难看出,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中,衍生出诸如垄断行业这样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毫不奇怪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无形中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然而,尽管这些这样,一些中央政府部门还在为垄断行业“争口袋”,比如,发改委就不只一次出如电力涨价的政策,理由则是因为电力企业“亏损”,可笑的是“亏损”电力企业“抄表工年薪10万”!就是这样,发改委还说,“贫富差距过大,是因为穷人太穷”!这不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代理人是什么?
其实,政策衍生出来的“特殊利益集团”还很多,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土地本来是国家的,凭什么让他们任意占有,变成掠夺公众的资源?煤炭资源也是国家的,凭什么让各地私挖乱采?世界原油供应紧张时,石油行业反而扩大出口,世界原油价格下跌,国内就是不跌,什么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说,难道不是政策失控吗?
“解铃还须系铃人”。防范衍生“特殊利益集团”,关键还在于实行什么政策,如果党和政府在制定任何一项政策时,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殊利益集团”就没有了衍生的土壤和条件,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编辑: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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