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卫华谈受贿刑事案件定性处理

2007年07月19日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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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7月19日14:30,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任卫华做客强国论坛,以《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主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全文

“两高”和纪委的文件有共同性

  【任卫华】:网友们好,很高兴今天能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谈谈反腐败的话题。

  [hpty]:这个跟中纪委那个通知有何关联?

  【任卫华】:中纪委和司法机关查办案件的对象有共同性。纪委查办的案件一部分是违反纪律的,违反纪律严重到相当程度时,构成了犯罪。就会移送司法机关。在这一点上纪委、检察院、法院是面对共同的对象、共同的问题,因此,可以说我们“两高”的文件和纪委的文件在这一方面有共同性,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关联性。

  [网友]:这个文件的意见是什么?

  【任卫华】:“两高”意见是针对特定受贿作案形式,如何定性做出规定。所谓特定受贿作案形式是指意见规定的借用各种合法形式,以及表面上不构成的犯罪形式来掩饰受贿犯罪,比如,借交易的形式进行贿赂。因为,有了这样的作案形式,区分贿赂和真实的交易会有一定的困难。“两高”出台这一意见便于司法机关解决这些困难。简单来说,这就是出台这一意见的意义所在。也就是说,有了这个《意见》,更便于办案。更有利于打击腐败行为。

行贿案会少于受贿案因为行贿人者多数谋取正当利益

  [不是我不爱你]:嘉宾,贪官的贪污形式比你们快多了,你们怎么应付?

  【任卫华】:形式可以变化,但是本质不会变化。我们这个《意见》就体现了这样一种思路。就是透过形式或者叫透过现象看本质。贪官们无论变化什么手法,司法机关都有能力看到它的本质。所以,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并不意味着腐败不容易被揭露。当然,这需要司法人员提高办案能力。其实在各行各业中都有这个道理。

  [猪脑子]:任庭长:一个月在家吃几顿饭呀?敢回答么?

  【任卫华】:一个月至少在家里吃80顿饭,因为家里的饭好吃,当然出差例外。

  [余青山2]:请问嘉宾,您们的《规定》有没有额度限制,就是要达到多少人民币才算是受贿?

  【任卫华】:有限制,依据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第383条有具体的规定。

  [往后跑]: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们在受贿案中,为什么只见受贿者(坐牢、死刑)而不见行贿者?如药监局的案子,请您说明一下。

  【任卫华】:有受贿就有行贿。但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不同,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中有一项,是“行贿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事实上,相当多的“行贿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这项法定条件就决定了,行贿案一定会少于受贿案。另外,即使构成行贿罪了,在特殊的情况下,也不一定都要定罪。比如说,国外有污点证人制度,意思是说,这个证人是不干净的,所谓“不干净”,是指可能构成了犯罪。构成了犯罪却不做犯罪处理,这样的人由他来作证,证明受贿的存在,这个人就叫“污点证人”。“污点证人”制度反映了一种司法现象,在查办受贿案中,司法机关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你要证明受贿的存在,就需要行贿方出证,行贿方出证如果要给他定行贿罪,那么怎么会导致他愿意出证呢?因此,在很多国家,都实行污点证人制度,也就是司法机关与有污点的证人“讨价还价”,在一定的案情下,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这样处理,污点证人做了证,使受贿者被追究,司法机关就不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是一种社会需要,在国外很流行。因为是需要,不能说在国内绝对没有。这也是行贿案要比受贿案少的一点原因。

  [脍新鲈斟美酒起悲歌]:嘉宾您好,请问你们在腐败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级别比自己大的时候,向哪一级汇报,和地方行政方面沟通么?

  【任卫华】:法院内部有审判组织,比如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成员遇到类似的问题,他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如果说,办案人需要报告的话,就是在这样一个程序中出现了报告的情形。

  [悦耳民主加油站]:请问嘉宾,有那么多人常年在你们大门口截访,到底是不是传闻啊?

  【任卫华】:有人在大门口截访,但人不多。

  [嗅嗅味]:你能保证山西黑窑案没有行贿的人吗?

  【任卫华】:因为我不了解情况,不能说有,也不能说没有。

  [余青山2]:嘉宾,是不是原来有很多受贿的人没有被检部门移送到您们法院,而是他们自己解决了?

  【任卫华】:从立法上到司法上,对行贿和受贿都是要同样的打击,行贿案少的原因前面已经讲过,少是少了,但是不能说很多的行贿案都放过了。

反腐的关键是保证反腐的人员不腐败

  [苟剩]:请问嘉宾你能说说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都是由哪些人组成的?

  【任卫华】:简单的说,凡是有审判职称的法官都可以成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事实上,是法官中的资深者,其中也包括级别高者成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法律上还规定,院长、副院长是当然的委员。

  [恨之切]:请问庭长:认不认同反腐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反腐的人员不腐败,而且要有作为!

  【任卫华】:非常认同,但是这个关键是值得研究的。要使反腐人员不腐败关键又是什么呢?

  [寺内传人]:嘉宾庭长:这份条例可以适用对北京纸包子事件的应用吗?是可用在当事人身上?还是可用在BTV的编辑领导身上?

  【任卫华】:我们这个《意见》是针对职务犯罪,“纸包子”案件如果成立犯罪,它的罪名和职务犯罪的罪名挂不上。

  [yoyo7490]:嘉宾您好,据了解目前很多地方法院和检察院最高领导并非从司法口出身,那么这种行政和司法人员的互动是否会影响到司法独立?

  【任卫华】:司法独立并不取决于司法人员的出身,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一项权力叫“违宪审查权”这是一项很大的权力,就是审查政府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开创这一权力的法官原来就是一个行政官员,这是一个例子。是不是可以说明一点问题?

  [稀饭狂人]:任庭长,法官能独立办案吗?干预的案件有多少比例?

  【任卫华】:第一,我们国家的审判制度,是法院独立办案,不是法官独立办案。第二,对案件的干预自古以来国内国外都是有的,我们这个社会有这个现象并不奇怪。至于比例有多少,我们没有算过。但是,可以讲,干预的不一定就有干预人预期的效果。

  [稀饭狂人]:任庭长,反腐败的关键在检察院而不是法院,这样理解对吗?

  【任卫华】:从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讲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腐败案件是检察院进行侦查的。检察院不侦查,法院反腐败的决心再大也无法审判。

  [稀饭狂人]:任庭长,法院能不能把为腐败分子说情人名单向新闻媒体公开?

  【任卫华】:中国有一句古谚:“立法不可不严、执法不可不恕”,其实,其实遇事说情是很多人生活中难免的事情,这样的现象都披露出来对社会稳定一定有好处吗?

  [嗅嗅味]:请问庭长,如果人家开着装甲车找您,您还会坚持原则吗?您怎样坚持原则?

  【任卫华】:从道理上讲,面对这种情况有两个选择:一是如果我坚持原则,能达到目的那就应该坚持。二是,坚持原则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还要把老本赔进去,那就不如暂时回避了。你觉得怎样?这是从道理上讲,从人性上讲,做到第一个选择很不容易。我不敢说我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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