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胡振杰博士、清华大学教授薛澜谈《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06日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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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振杰(左一),薛澜(右一)做客强国论坛(点击小图看大图)

  编者按11月6日10时,《突发事件应对法》承办人、国务院法制办胡振杰博士,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21世纪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薛澜做客强国论坛,以《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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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全文

《纲要》落实和科技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

  【薛澜】: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来到人民网强国论坛,和大家一起讨论《突发事件应对法》。

  【胡振杰】: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应人民网的邀请回答各位的问题。

突发事件报道应真实准确,虚假报道要受罚

  [远文]:此法还有哪些不足之处?能否谈谈。

  【胡振杰】:这部法律刚刚开始实施,其不足之处目前还难以判断。只有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能发现其不足之处。

  [非如此不可]:为何此法是国务院法制办制订而不是全国人大?

  【胡振杰】:这部法律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因此,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不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与其他国家一样,国家通过的法律大部分都由政府组织起草,然后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

  [想唱就唱]:有人说,此法的某些规定损害了新闻自由,专家如何评价这种看法?

  【薛澜】: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曾经有一稿中有一个比较模糊的表述方法,叫做违反规定有什么样的处罚。这个确实容易引起歧义,确实引起了各方对新闻自由的担心。后来在修改过程中,表述的就更加准确,叫做“编造或传播有关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等等,这样的情况才对它进行改正、警告或者给予处罚。这种修改就比较好的考虑了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需要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能够及时、准确的把各方面的情况向社会及时的传播,但另外一方面,突发事件发生时,往往信息可能有不全、不准、不及时的情况,如果没有对新闻媒体在传达信息方面比较准确的要求,也会有可能由于新闻媒体抢新闻的考虑,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众恐慌及相应的危害。这也是需要制止的。所以,目前的表述把两方面的情况都考虑到了。

  [hpty]:现在该法的宣传力度怎么样?怎样让该法被广大公民了解?

  【胡振杰】:今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部法律后,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此后各大媒体和网站都全文刊登。截止目前,国务院应急办已经多次组织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应急管理系统的干部学习这部法律,其他有些地方政府也已经组织了专题学习。目前,国务院应急办正在起草关于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的通知和宣传方案,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以便让全社会了解这部法律的规定。

“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一天一地一广仔]:嘉宾,《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你们对它的意义是怎么看的?

  【薛澜】:出台的直接背景是2003年的“非典”事件,更大的背景是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包括在自然灾害的应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方面的各种风险,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以及社会安全方面的各种挑战。这是任何社会处于像中国这样经历重大社会转变所不可避免的。“非典”事件不过是这种风险和挑战的一个集中表现,也正因为如此,国家从应对这类风险和挑战的高度来从法制、体制、机制全面地考虑中国应急管理体系的整体建设,《突发事件应对法》就是法制建设方面的一个基石。

  [一岁一枯荣]:嘉宾好,哄抬物价垄断囤积造成公众不安是不是突发事件,权利部门的失当造成的群众不满是不是突发事件,怎样界定的呢?

  【薛澜】:哄抬物价垄断囤积、权力部门的失当造成群众不满,的确都有可能引起公众不满,后果严重的会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从而给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引起突发事件的发生。但是,这些事件如果处理的得当,并不是一定会造成突发事件的。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和地方领导能够更好的考虑广大群众的需求,妥善地处理各种利益矛盾,从而避免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新常委充满希望]:请问嘉宾,这个法跟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薛澜】:因为突发事件会给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对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所有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虽然,这个法规定的更多的是各级政府需要做什么工作,但实际上这个法也对公民和法人单位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只有把政府的责任和公民的义务有效地结合起来,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突发事件对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害。

  [猪八戒2]:突发事件又什么机构协调、解决?

  【薛澜】:应对突发事件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目前我们有两类机构来参与处理,一类是政府的应急管理综合部门,目前,在国务院办公厅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各级政府的综合部门也设立了类似的机构。另一类是政府的各类具体业务部门,如卫生局、气象局、地震局等。突发事件的应对需要这两类部门的密切配合。具体业务部门需要在应急管理第一线直接处理相关的突发事件。但是,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往往需要多部门的综合协调、密切配合,具体的业务部门在这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像应急管理办公室这样的综合部门在信息的报送、处理、部门之间的协调、稀缺资源的调配等方面起作用。

  [一天一地一广仔]:嘉宾,《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你们对它的意义是怎么看的?

  【胡振杰】: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发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自2003年5月起,国务院法制办成立起草领导小组,着手本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先后委托两所高等院校和一个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研究并起草建议稿,重点研究了美、俄、德、意、日等十多个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制度,举办了两次国际研讨会,并多次赴地方调研。在此基础上,先后起草了本法的征求意见稿和草案,两次征求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各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军委法制局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三次送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委法制局核稿,多次召开国内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预案工作小组就草案与应急预案协调、衔接的问题反复进行研究。经过4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30日高票审议通过了这部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与现行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做了较好的衔接,并与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制度做了衔接。这部法律的出台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预防为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方面法律制度,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格局。对于依法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天一地一广仔]:据说你们将生态灾害写进了突发事件应对法,那么又规定了哪些应对措施呢?

  【薛澜】:《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类事件的性质作了规定,其中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具体情况,这些事件都有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生态灾害等各种危害。但《突发事件应对法》对这些事件的危害并没有作具体的说明,这是由于这个法律的性质所决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国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一个总体性的法律规定,各种更加具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具体损害更多的是在相应的具体的法律中加以说明和规定,例如,与各种突发事件相关的法律有8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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