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谈劳动合同法

   

2007年11月23日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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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合同立法专家组首席咨询专家董保华做客强国论坛

无固定期合同等于铁饭碗
 

  [此页无正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国有企业内部普遍存在的“全民工”、“正式工”概念有无法律意义? 

  【董保华】:没有,新的《劳动合同法》显然是没有所谓“全民工”“正式工”的概念。但是,随着无固定期限合同推行,实际上这个概念会更强烈地出现。因为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即便不叫“全民工”“正式工”,依然会成为一种身份标志。而没有被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其实也是另一种身份标志,叫什么名字都没关系,但是一定是会被签上等级的标签。 

  [痴恋仙子]:请教嘉宾:在目前劳动者没有罢工权、官办工会又形同摆设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在多大程度上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董保华】:我认为《劳动合同法》本身保护的就是中上层劳动者,中上层劳动者根本不需要什么保障权益。从世界来看,比如说以美国为例,有工会的也只有10%,白领占据比较多的时候,其实,有没有罢工权对他并不是最重要的。这部《劳动合同法》对上层劳动者的保护,我认为是充分的,对底层劳动者,我没看出这部法有什么保护。  

  [江湖笑傲]:无固定期合同=“铁饭碗”?  

  【董保华】:“铁饭碗”是一个形容词,可以给它不同的含义。如果我们把铁饭碗定义为解雇非常非常的困难,应该认为我们国家搞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铁饭碗。在这一点上,《东方早报》大概是8月12号曾经登过人大法工委行政室副主任张士城的说法,我认为他五个字说的非常准确“重拾铁饭碗”。第一是“铁饭碗”,第二不是从国外学来的,是我们国家自己的。我觉得我们国家正在出现一种文化现象,就是当我们成为一个大国的时候,我们开始反思,是不是在我们发展过程当中,把有一些东西太快地扫到垃圾箱里去,于是,在过去的垃圾箱里开始“淘宝”,我觉得于丹走红基本上是这种现象。但是,我觉得垃圾箱里确实有宝贝,比如说于丹找回来的孔孟之道,但是如果以为垃圾箱里都是宝贝,那恐怕就错了。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事业单位和公务员

  [神州笑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和公务员也是一样适用吗?  

  【董保华】:不是一样适用的。公务员肯定不适用,事业单位,现在是说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国务院现在另搞一个规定。但是有些基础性的规定,我认为还是适用的。  

  [文明冲突不可避免]:对IBM,HP这样的跨国公司采用中介雇用员工来规避应承担的责任,政府准备采取什么措施来约束和打击这样的不道德行为?  

  【董保华】:我不是政府,我只是个学者,我不能代表政府来回答这个问题。我觉得,如果通过中介来用农民工的话,对企业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好处。因为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小城市下水道]:劳动合同法都需要那些企业遵守?那些企业可以例外?那些类型用人单位的顾及不到?  

  【董保华】:《劳动合同法》在贯彻中,大企业都很紧张,好企业都很紧张,但我没有看到哪一个小企业、差企业有什么紧张的。其实,这个大概就是你的问题的答案吧。小企业非常简单,如果它执行不了,它会毫不犹豫地把它关掉。中国现在小企业平均寿命是2.5年,所以他们不怕《劳动合同法》。其实,这样的局面最终吃亏的是劳动者。 

  [想唱就唱]:听说劳动合同法一出,部分外资开始从中国撤资,这是不是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  

  【董保华】:如果是真的外资撤出了,当然影响中国经济发展。至少说明我们的平衡点没有找准,底层劳动者没有得到保护,企业的活力受到伤害,以至于最后企业选择撤资。作为一个企业来说,它投资一个国家,是有非常周密的考察的,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撤资的。如果说,真的发生了这种撤资,至少说明我们的平衡点已经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这是应该引起警惕的。  

《劳动合同法》不适用非法用工主体
 

  [小城市下水道]:劳动法怎么就管不了山西黑煤窑?假如小老板不与打工仔订合同,你有什么辙。  

  【董保华】:《劳动合同法》和黑砖窑几乎是没有关系的,整个《劳动合同法》讲到非法用工主体,一共只有一条,而且是在法律责任里面。换句话说,这部法是不适用非法用工主体的。黑砖窑的窑主不是用工单位,黑砖窑的奴工也不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不调整这种关系。而我认为,这恰恰是《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把重心下移,保护底层劳动者。这就是我说的这部法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我们应该做的是雪中送炭。  

  [法制晚报记者]:此前广州有报道称保姆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未受本法保护的还有哪些劳动者?  

  【董保华】:保姆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其实我们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还很多。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实行一种叫双适格体制,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时适格,才可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只有六类,这种体制是会使大量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保护之外。所以,我个人认为,劳动立法的目标不应该是深标准,而应该是扩范围,是加强执法。中国的问题,执法问题恐怕是更严重的问题。

  [黄晨灏]:“劳动合同立法”将会在哪一些方面,保证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呢?  

  【董保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有一些规定,但都比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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