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凯谈劳动合同法
2007年11月26日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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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做客强国论坛
编者按2007年11月26日14:00,《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做客强国论坛,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全文 【常凯】: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有关《劳动合同法》实施相关的问题。 [主持人]:常教授,某些学者批评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抓住社会的主要矛盾,它对普通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和对企业的利益照顾不周,认为这个法律相当不完善。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常凯】:对于这种观点我是不同意的。我认为这次《劳动法》的特点恰恰在于它关注了最一般劳动者的利益,而且这个劳动法是在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最后形成的。当然,就这个法律本身而言,在具体的细节上、技术上还有很多可以完善的地方。但是这个法律在总体上应该说是符合我国目前劳动关系调整,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调整的现实需要的。那么《劳动合同法》它的主旨应该说劳动者权力保护,但是这个保护劳动者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惟一的目的,它是为了要实现劳动者和企业的共同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这次《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但是这个不仅对劳动者有利,而且对企业发展也是有利的。说这个法律对于普通劳动者,或者是底层劳动者的利益照顾不周,我觉得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这么说的。因为我们现在对于劳动者本身来说的话,并没有划分什么样的保护、什么样的不保护。恰恰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法律当中它是有些具体的要求的。比如说对于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的问题,对于普通的劳动者补偿的话,并没有数额或者是年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高级技术人员,他是说高级收入的,如果超过平均工资3倍的话,他这个补偿就不能超过这样一个标准,就是3倍之内。而且在补偿年限也只能补偿12年,一般的工人是没有的。而且在这个当中,像农民工、派遣工人,农民工和派遣工在这个当中都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说对他们没有试用的规定,这个是保护最大多数人的主体。除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并没有高层和底层之分,而且在劳资关系两个方面,在利益平衡上也是做了相当多的考虑的。比如有的同志提出,说这个法律的话,没有雇主代表参与的制定,这个跟实际情况是不一致的,因为制定过程当中,企业的意见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并且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各个具体的企业也都通过了各自的渠道,向上反映了关于法律制定的相关意见,而且我们国家很多雇主组织,包括企业家联合会、外商的一些协会、个体劳动者和一些工商联等等,都对于这个法律的制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外资企业的组织,比如上海美国商会、欧盟商会、香港的一些雇主组织,也都提出了自己具体的意见,有的组织还具体的提供了书面的意见,并且在网上公布。我们企协就有相关具体的意见。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发改委、商业部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像这些组织也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要求。另外大型企业组织,比如说中石化、中石油、中国电信、中国民航,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当中,也都积极参与,并且贡献了自己的智慧。说这个法律没有雇主的参加,这个跟实际情况不相一致。而且我还想提几点意见,这个法律是通过的情况,也是在其他任何法律在近期没有过的,就是除了一个人没有参与之外,这个是全票通过的,那么在这里面人大常委会也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因为人大常委会里面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家代表,这些代表他们很认真的行使了自己立法的权力,所以说这个法律没有企业家代表参加这个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有专家说这部《劳动合同法》不保护底层劳动者,您是这样认为的吗?那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 【常凯】: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有价值,关于《劳动合同法》究竟保护谁?这部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具体规定的呢?有专家说这部劳动法不保护底层劳动者,我刚才讲了,实际上这个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恰恰这个法律是以底层劳动者保护作为重点的。大家要注意到,这次《劳动合同法》有两个重点:一个就是关于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还有一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个正是目前底层劳动者迫切解决的问题,这是这部法律最重要的出发点。第二点这部劳动法对于派遣劳动做了严格的规定,派遣劳动者他的权力保护在我们国家目前非常突出。还有《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而这些方面就是全日制用工和底层的劳动者和派遣劳动者,还非全日制用工,这些当然是底层劳动者,他们不是底层劳动者谁是底层劳动者?或者是普通的劳动者,是这次劳动法,或者是作为规定最详细的这样的群体最关注的事。那么提到为什么制定这个法律呢?恰恰是因为在我们现在的劳动关系当中,普通的劳动者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比如说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当中,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十周年检查报告当中,有何鲁丽副委员长做的,她对我们国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情况看,一个是没有合同,非固定劳动力签订合同率不到20%。还有一个是合同短期化,很多都是一年一签,而且这个啊情况也成为了我国最一般的状况。还有一个就是劳动合同不规范,相应的必备条款都没有,工人的权力都没有规定。比如说工资的问题。还有一个我们的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得不到落实,比如说欠薪,这个在我们国家已经成为了一个固疾,就是说我们劳动合同尽管有规定,工资尽管有约定,但是实现不了。正是这种情况普遍性的存在,所以国家立法必须要解决这个问题。而且首先是为了保护最一般的劳动者。另外《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它还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什么?因为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很直接的后果就是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关系不和谐可以有几种表现:一种就是劳动者干不了他不干。比如说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民工荒,他们那里很多的工厂外面常年贴着广告,不是没有单子,而是没有人去做。不光是技术工人,一般的操作性的工人都缺。为什么这样呢?就是工人待遇太低,劳动合同约定的很多权力实现不了,收入很低,许多地方的最低工资就是工人的基本工资,特别是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这样的一个收入的话,不可能在这里工资,只能是找其他的工作。另外一种是劳动争议呈持续上升的状态,根据国家劳动部的统计的话,每年我们的劳动争议几乎是以每年30%来递增,特别是集体争议占参加人数的60%以上,这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状况,影响的不仅仅是劳动者权力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着我们企业的发展,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直接影响了我们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国家的竞争力。如果这个问题不改变的话,不仅仅是劳动者权益问题、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我们整个社会发展、社会安全、国家竞争力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进张]:嘉宾,请问在新的劳动法实施后,是加大了资方的成本,还是减少了资方的成本? 【常凯】:应该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当然是要加大了资方的成本,特别是加大了资方的这种劳动成本。对于这个问题怎么看?有人说加大了劳动成本,就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一般意义上的话,简单的说可以是这样,但是实际上企业的竞争力和低成本,并不是完全的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但是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问题在哪里?成本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并不是越低越好,而应该是适度的成本才好。成本可以保证劳动者有积极性,保证劳动者基本的权力能够得到实现。那么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什么?我们现在企业的劳动力成本是不是适度,对于这一点我们大家都清楚,我们现在劳动者成本过低,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当中,并没有分享到整个经济发展和劳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这点上改革20多年来,我们经济GDP的话是高速增长,但是劳动者的整个收入,特别在整个国民经济当中,在GDP的构成当中,不但没有升而且是在下降的。这个数字和我们整个经济发展完全是不一致的。上次你们也做了一个曲线在那里比较,那么在这个当中的话,这个状况目前已经严重的影响了这追企业的竞争力,由于低劳动成本,由于劳动者得不到或者是分享不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所以劳资关系就呈现出不和谐的状态,最突出的还表现在第一次分配不公正的问题上,中央现在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十七大特别提出来,就是第一次分配不公正的问题,就是抑制高收入、提高低收入,这个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所以提高成本,当然要提高,问题是这种提高有没有必要,而且对于企业说来,是不是现在到了成本和利润之间完全一点空间都没有了,一提高成本这个企业完全没有办法做了,现实情况不是这样的。现在是不但有空间,而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这个空间是有相当的余地的。问题就在于就是提高成本有没有必要,这个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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