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援、邱小平、刘继臣谈劳动合同法
| |
2007年12月04日22:18
|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 留言 | 论坛 | 网摘 | 手机点评 | 纠错 |
全国人大常委会李援(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邱小平(左)、全国总工会刘继臣(右)做客强国论坛现场照片 编者按:12月4日1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劳动合同法相关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本场访谈由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中国人大网联合主办,人民网承办。 访谈全文 【刘继臣】:感谢各位网友上人民网,人民网也是广大职工的老朋友了,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人民网进行交流,这样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对维护职工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都有好处。在此,我们谢谢人民网。 【李援】: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今天是法制宣传日,我们就大家关注的《劳动合同法》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 【邱小平】: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在今天下午能够和关心劳动合同法的朋友们,就这部法律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希望通过我们今天这种形式的交流,能够使大家对这部法律有更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欢迎大家对我们怎么样来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一天一地一广仔]:嘉宾,《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底层劳动者方面有什么体现?能提供有力的保障吗? 【刘继臣】: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主要还是规范用工制度,通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一段时期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些行为。这样使用人单位不至于对劳动者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再有,对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劳动权益都做了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说《劳动法》对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规定的不够强硬,通过《劳动合同法》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如果拖欠职工工资加班加点费等等,那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所承担的就不是欠多少还多少,而是按50-100%的比例来偿还,等等。 [非如此不可]:嘉宾,这部法律有何意义? 【邱小平】:《劳动合同法》是我们国家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对劳动关系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基础上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立法的宗旨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行,对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单纯哲人]:有很多大学毕业生觉得出台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后,会加大就业压力? 【刘继臣】:我认为不会。《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就业率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因为毕竟用人单位需要多少岗位不会因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受到影响。 [jinhuachunmeng]:嘉宾:《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的意义无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但如果仅有好的法规,没有好的保障落实体制,还能实现立法目的吗? 【刘继臣】:这个问题提得好,法律法规定的再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是形同虚设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他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应该说只要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没有问题的。 [jinhuachunmeng]:《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有没有具体处罚措施? 【刘继臣】:有。执法部门采取不作为行为,给劳动关系双方或一方造成损害的,它应该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方面在《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中已做了规定。
[单纯哲人]: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能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利益吗? 【李援】:好多人都提出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就是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它明确的表明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作出法律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在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第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大部分订立的书面合同是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使劳动关系缺乏稳定感和安全感。 第三,有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谋求企业发展,有的企业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滥用试用期,不缴纳保险等等,种种表现都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这部《劳动合同法》,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个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都要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用工之后一个月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如果一年之后仍然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订立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明确在三种情况下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一种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一种是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候,或者企业在改制的时候,签订的时候与连续工作十年并且距离退休不满十年的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续订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尽到法定义务,比如,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强迫劳动和“奴役劳动”。 上述这些规定,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就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我们这部《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正如这位网友所说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能够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利益。 [一天一地一广仔]:嘉宾,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底层劳动者方面有什么体现?能提供有力的保障吗? 【邱小平】:《劳动合同法》在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点就是要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具体内容非常丰富,不仅在保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方面,而且在保护劳动者就业实体权益方面都制定了许多新的制度规范。比如,为了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增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在订立劳动合同的环节,除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同意或者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环节,规定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以及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再比如,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提高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我相信,随着这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应该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产生积极的作用。 [黄晨灏]:嘉宾好:有人说,在城市中最大的工人群体是农民工。请问嘉宾,是这样的吗?其次,“劳动合同法”,它将如何保证农民工的利益呢?谢谢。 【李援】: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劳动法》有了很大的扩大,包括了所有的单位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受本法调整。农民工虽然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他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农民工的一些权益问题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除了对规范的用工单位作了规定,还针对今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专门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单位,比如小矿山、小煤窑、小砖窑、小作坊等“四小”单位,也作出了规定。这就是《劳动合同法》93条的规定。这些单位用工如果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这部《劳动合同法》最大范围的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了法律规定。
[单纯哲人]:最近的华为,LG裁员事件这部法律还有那些存在争议,有可能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吗? 【刘继臣】:裁员或者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号以前,按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现在出现的一些裁员或成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部分违反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合同法》也是一种规避行为,是错误的。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该法能够解决我国的劳资纠纷领域的哪些问题? 【刘继臣】: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纠纷难以举证的问题。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第三,法律规定以外的劳动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等等。 [一二三五]:请问嘉宾:劳动合同的“重灾区”在国企还是私企?在中企还是在外企?为什么? 【刘继臣】:在前一段时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短期化主要存在于中小企业,在此以前,有一个统计,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全国不到20%,沿海地区不到12%,这是大问题。 [央视国际网友]:如果公司就是不签定合同,这几个月有没有经济补偿?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李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因没订立合同而不存在,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的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解雇了这个员工,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雇时,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
(责任编辑:强国论坛) |
| 相关专题 |
| · 强国论坛 |
热图推荐 |
|||
|
| ||
|
| ||
精彩新闻 |
| ·[时评]说说穷地方物价畸高的问题 ·[时评]"市场失灵"是最好的替罪羊 ·[时评]大陆"打虎"VS台湾"倒扁" ·[时评]"不让老实人吃亏"应学嘉庆 ·[时评]盼人大政协鉴定虎照 ·[时评]“中央领导批示23天后没动静”有感 ·[时评]城管也有"鹰派""鸽派"之分? ·[时评]大盘命悬一线,能否否极泰来? ·[时评]玩弄女性的贪官要捍卫改革? ·[时评]权色交易也"特色"? |
播客·视频 |
|||
|
|
||
小编推荐 |
| ·[网摘]毛泽东首次进京·看美穷人领救济 ·[情感]不开心的差旅记忆·任纷雪吻乱我的平静 ·[女性]美女主播保鲜秘籍·摄影师镜头中的八路军 ·[实名]"爱国"终于可以免费了!·20万一桌年夜饭谁来吃? ·[国际]默克尔默柔情万转,小鹿心跳·巨人再次握手 |
社区精选 |
|
|
·[论坛] 强国论坛:展开梦想的翅膀·"辩论大厅"争议话题 ·[强国新周刊]严重的问题是老实人总是吃亏 ·[强国网摘]敢与美国国务卿叫板的中国女将军! ·[国际半月谈]奥巴马的肤色与希拉里的眼泪 ·[女性周刊]啥星座的女人绝对不能管钱 |
|
[一语惊坛]官员对媒体报道不能一夸就笑,一批就跳 [访谈]"生态文明"座谈会·以色列大使谈以中友好关系 [论坛]国家真的"无力控制物价"了?·政府和奸商的较量! [辩论]节省18亿元财政反被上面批评,是啥道理? [博客]王岐山:"明星高官"再展风采!·电视是"俗"媒体? [博客]谁在为汤唯一掷千万!·谁制造股市1.21股灾? |
彩信·手机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