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援、邱小平、刘继臣谈劳动合同法(3)
2007年12月04日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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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做客强国论坛现场照片
[央视国际网友]:新的《劳动合同法》马上要实施了,但是现在单位上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签订终止合同和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这样合法吗? 【李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严格依照现行的《劳动法》的规定来执行。现在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发生一些突击性的裁减人员的做法,有些是不妥当的,比如解雇那些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作,中断他们的劳动关系;有些是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今年年底前到期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还有的是没有到期,就劝员工自动辞职,把以前的工龄归零。这些做法引起了社会比较强烈的反响。 对照现在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是规模性裁员,就应当依照《劳动法》关于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执行。违反这个规定的,就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工会发现有不妥当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该予以纠正。劳动者本人如果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寻求司法救济,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出现的这些情况有些是为了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些是对《劳动合同法》,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解不正确造成的。现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一个月,我们希望用人单位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和内容,不采取那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些做法。 [香烟一天一包]:一种老百姓的感觉:为什么一进入法律程序,事情反倒变得复杂了? 【刘继臣】: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处理周期长、成本高,对弱势群体不利,所以你有这种感觉。目前,国家正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望通过这部法律实施能够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绑架真理]:请问嘉宾,当《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不同发生冲突时,哪个法的法律效力更大? 【李援】:《劳动法》是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是今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第三章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了20个条款作出了规定,现在《劳动合同法》从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做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从原来《劳动法》20个条款增加到98个条款,更具有操作性。《劳动合同法》针对在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做出了补充完善性的法律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两部法律的衔接和它们的一致性。 [一普通劳动者]:请问邱司长,劳动合同法是个好法律,劳动部门有何打算? 【李援】:劳动保障部作为国务院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职能部门,对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立即对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做出部署。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推动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劳动者自觉依法维权,提高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增强这部法律的操作性。三是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同时,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能,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邱小平】:谢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一部好法关键还在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这将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我们将尽职尽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也希望社会各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实现更加美好的明天! 【刘继臣】:谢谢各位网友,将来有机会咱们再继续交流。不对的地方,欢迎你们批评指正。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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