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鄂湘谈民商事审判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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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1日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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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点击小图看大图)
编者按3月11日15:00,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客强国论坛,主题:民商事审判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嘉宾简介
万鄂湘,男,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56年5月生,湖北公安人。1977年就读于武汉大学外文系英语专业,1981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在职研究生。1986年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学习,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
【访谈正文】:
【万鄂湘】:各位网友,大家好!谢谢你们关注人民网,非常荣幸今天能够成为你们当中的一员,希望我们能够平等交流。
[江苏情]:去年,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方面取得了很多成绩,极大促进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请问在这方面有哪些可以在司法系统推广的经验和经典案例?
【万鄂湘】:谢谢这位网友提出了非常好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我想谈得更多的是,不光是去年,我想告诉大家一个数字,最近十年,1998年—2007年,我们受理的破产案件一共有64311件,已经审结的有55770件。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破产案件的审判量是比较大的。但是,真正有难度的是三大类破产案件:一是国有企业破产;二是上市公司破产;三是证券公司破产。这三大类是我们审理破产案中感觉比较难办的,因为国有企业的破产案涉及到人员安置的历史性问题,不太好彻底解决。有关上市公司的破产,它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广大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也可能血本无归。因此,我们对上市公司的破产,大部分是采取重整制度,在破产法中引入了一种新的制度,这就是重整制度。什么意思呢?就是通过法制化的渠道,使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获得再生,同时也可能为广大投资者或者是股民减少一些损失。当然,大家可能也关注到,我们已经一共受理了27件证券公司破产,还有4个证券公司也在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证券公司的破产也使我们面临很多新的问题。我们相应召开了有关证券公司破产的座谈会,主要明确了破产的证券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八项条件,确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衔接安排,这样就为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法院为被处置的证券公司提供“三中止”的司法保护措施,保全了大量资产,也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现在,我们正在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审查案件的受理条件,平稳地实现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从行政程序到民事破产程序的过渡。我们也希望对上述三类破产案件有兴趣和关注的网友,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好的建议,以使我们的破产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万副院长,近些年来我国都出现了哪些新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万鄂湘】:近几年新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主要有: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破产案件、涉外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案件、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案件、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等等。
[安全出口]:近年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坚持调判结合原则的?收到了哪些效果?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调解结案占多大比例?有哪些社会反映?
【万鄂湘】:调判结合,主要是指调解和裁判两种民事审判方式的协调统一,调解也有民间调解和诉讼调解。我们这里谈的“调判结合”,主要是指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经过当事人的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它主要是以自愿、合法为前提,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关调判结合,我们有四句话,或者是“十六字方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就是说,凡是有调解余地的民事案件,要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民事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当判则判,是指如果调解不成,应该及时作出裁判。也就是对一些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或者是调解结案时机还不成熟的民事案件,不能压服当事人强制调解,更不能以拖压调,因为这违反了自愿的原则。调判结合,就是要利用好调解与判决的两个手段,形成良性互动。使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也就是从立案到审理,一直到宣判,整个都是在调解和裁判相互穿插的过程。只要调解的时机成熟,法官就可以抓住调解的时机,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案结事了,就是指调解民事案件与当事人了断民事纠纷是同步的。目的就是使这个纠纷,无论是通过判决,还是通过调解,都能够一次性解决。当然,通过判决一次性解决的可能性不是太高。因为一方不服,还可以上诉。而调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是自愿调解的,就可以真正称得上是案结事了。因此说,调解结案具有高效、经济、公正、彻底的特性。省去了当事人上诉,或者是申请强制执行的讼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据有关统计,去年我国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超过了50%。有些基层法院的调解结案率甚至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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