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中的法律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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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27日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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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做客强国论坛现场照片 |
[方以类聚]:请问嘉宾一个实际问题:因地震导致家庭结构解体,解体前夫妻一方的债务关系能否转移到解体后存在的另一方?
【马忆南】:夫妻一方在地震中亡故的,如果死者所遗留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生存一方配偶是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死者所遗留的债务是他的个人债务,那么生存一方配偶是不需要替他还债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务,比如,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了抚养子女或者赡养家里的老人所负的债务,这些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指的是夫妻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特殊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有的夫妻个人有一些特别的奢侈的消费所负的债务,那就是他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在法律上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或朋友所负的债务,也是个人债务,比如,他资助他的表弟出国留学,这样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应该由他个人来偿还。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又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也是个人债务。在这些情况下,生存一方没有义务为死去的配偶还债。当然,生存一方自愿替死亡一方还债的,应予鼓励,但这不是法律上的义务。
[走街老鼠]:马忆南好:我认为对孤老或孤老夫妻,可以考虑首先安排下岗职工与经济条件较好的孤老们签订生养死葬协议,有利于社会和协,你认为呢?
【马忆南】:你说的很好。在中国现行的《继承法》上,就有一套遗赠抚养协议的制度,指的就是由这些需要抚养的老人与集体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集体组织或个人对老人进行抚养,老人死后把遗产赠与集体组织或个人。这样就可以鼓励彼此之间的互助合作,不但可以帮国家分担社会保障的压力,而且有助于调动人们养老、助老的积极性。这套制度可以用在对地震灾区孤寡残疾人员的帮助上,可以帮助他们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这样的协议,设定完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抚养人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那么,经过被扶养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取消抚养人接受被扶养人遗产的权利。
[船山石]:这个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请一定回答:灾区的房子倒了之后,房贷怎么办?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马忆南】:按照现行房地产法律的规定,房屋贷款是一定要清偿的。但是,我也注意到,在地震发生后,银行方面也做了一些研究,原则性的做了一个表态,这个表态就是不催款,也就是说,不催着贷款人还款,但是,银行并没有说免除贷款人的还款义务。我们都希望银行方面能够有更进一步的表态,但是,这只是我们的愿望。至于银行方面将来会有什么进一步的举措,我们将拭目以待。我本人认为,灾区是西部欠发达地区,遭遇了特大地震灾害,银行方面是应该有一些优惠性的政策出台的。
[王领华]:马教授您好,我一个亲戚,以前曾收养过一个弃婴,结果当地政府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罚款,最后只能含泪送给别人。收养灾区孤儿,会碰上这事吗?
【马忆南】:如果当时您收养的弃婴是属于社会福利院抚养的,那么您有子女,也可以收养,这是符合法律条件的。当然,您要办理收养登记。如果您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这个收养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您收养的弃婴,是自己捡拾的,没有送到社会福利院,也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的证明,当然,是不合法的。
【马忆南】:很高兴有机会和人民网的网友们交流,希望我的解答能够满足您的需要。有些问题不属于我的专长,我不能够随便乱说。如果能够有这方面的专家做客人民网,您可以再问他。如果您想寻求更准确的法律意见,请您还是去查阅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原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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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为强国论坛题词 |
嘉宾简介
马忆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 比较家庭法 民法 性别与法律。学术成果:《婚姻家庭法新论》(2002)、《婚姻法修改论争》(1999)、《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2002)、《婚姻家庭法》(2004)、《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商法卷》以及几十篇学术论文。
获奖情况:
2004年 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2004年 《婚姻家庭法新论》一书获第八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
1993年 《妇女权益保障法指南》一书获中国版协"首届全国优秀妇女读物"三等奖。
1999年 "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一文获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1994年 获司法部"育才奖"。
1994年 获北京大学法律系优秀教学奖。
1997年 获北京大学"世川良一"优秀青年教师奖
1999年 获北京大学"桐山"优秀教师奖。
2000年 获北京大学"树仁学院"优秀教师奖。
2002年 获北京大学"树仁学院"优秀教师奖。
2004年 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
主要兼职和社会服务:
1、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
3、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组专家。
4、曾任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主持过若干妇女与法律研究项目。
5、参与组织过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NGO论坛和数次国际学术会议。
6、作为法律专家参加过多种面向社会的法律讲座和服务。
7、担任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等栏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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