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1月13日13:47


经济纠纷相隔万里 两年过后悬而未决
亚美乐“身染”油漆烦恼 
常生

                          一场无结果的“战斗”

    据了解,1998年7月,国内较早生产化工涂料的广东省顺德市亚美乐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美乐)同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津联商行”的张玉辉的产生购销关系。1999年3月13日双方签订了经销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亚美乐向张玉辉供给约定质量标准为O/JX0001-1996的聚脂漆。1999年11月14日,亚美乐公司因张玉辉拖欠231196元货款,起诉到顺德市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1999年12月6日下午,顺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张玉辉委托代理人霸州市三杰律师事务所邢少会律师前来应诉。在庭审中,被告方以亚美乐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欠款数量10万元结案,并向法庭呈交了6项证据。原被告双方就其中的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张玉辉出具委托廊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1999年12月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廊检(化工)字(1999)第1201号》中认定产品按照HG/T2660-95标准检验为不合格。
亚美乐代理人律师汪长征对此认为:依据相关法规,送检产品需由法院送检、技术监督局送检、双方共同送检的的检验产品方才有效。单方送检产品无法律效力。购销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为Q/JX0001-1996,对方却用非约定标准HG/T2660-95来检验举证不合法理。

    此外,张玉辉还向法庭出示了另外4份证据。其中包括:蔡俊岭于1999年11月25日作的证词,内容是1999年11月25日作的证词,内容是1999年4月份用了张玉辉卖的10多万元的油漆,造成损失4万多余元。

    王子舫于1999年11月25日作的证词,内容是1999年4月份开始用了张玉辉卖的10多万元的油漆,造成损失3万多元。

    马建国于1999年11月25日作出的证词,内容是1999年6月份使用了张玉辉卖的1000余元的油漆,造成损失1万多元。

    李斌于1999年11月25日作的证词,内容是1999年5月份使用了张玉辉卖的7万余元的油漆,造成损失。

    张玉辉个人书写的事故原因报告1份。
    
    对于上述4份证据,亚美乐代理人律师汪长征认为:以上4份证据,亚美乐代理人汪长征认为:以上4份证据均为邢少会的调查笔录,为口述,无物证。无论过去和现在我们从没有见到过被损害,更没有认可过所谓损失。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亚美乐的产品造成了损失,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失的数量。

    上述证据经顺德市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后,广东顺德法院以“被告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原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支持被告的主张。1999年12月15日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顺法经初字第3300“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玉辉向原告亚美乐支付货款231196万元及违约金。被告未被上诉。3个月后,2000年7月6日,亚美乐公司因张玉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向顺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顺德市人民法院以(2000)扫字第01277号案立案后委托霸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至今没有霸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

                          二度风波又起
    
    然而,事件一波平一波又起。2000年3月10日,蔡俊岭、王子舫、马健国、李斌4人作为原告委托原张玉辉的代理人邢少会在霸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张玉辉,称张玉辉售出的油漆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造成27.3万元的经济损失。张玉辉在2000年3月22日以亚美乐公司为该产品的生产者为由要求追加亚美乐公司为共同被告,意在说明损失是亚美乐造成。2000年4月17日,霸州市人民法院通知亚美乐应诉后,亚美乐公司4月29日作出一份管辖权异议书,称该案的事实及证据已在顺德市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在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审理。“亚美乐公司认为,两个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霸州市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顺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而霸州市人民法院并未采纳亚美乐公司的管辖权疑问。

    2000年9月20日,霸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马建国等4人起诉张玉辉一案,被张玉辉追加为共同被告的亚美乐公司的代理人汪长征律师准时到达霸州市人民法院参加开庭,结果并未见到原告马建国等4人及代理人。

    2000年10月13日9时,亚美乐公司委托律师汪长征到霸州市人民法院应诉。开庭时,被告张玉辉对原告的所有证据全部予以认可,汪长征律师对原告的证据逐一反驳,并向法庭提交了马建国等4人前次提交顺德市人民法院的证词复印件,指出两次所说的所购油漆价款出入很大,指出原告及张玉辉前后所提供的有关证据证词中有疑点,并提供了1999年11月20日左右顺德市人民法院的送达情况,指出原告的7份收据存在仿造嫌疑。

    2000年12月11日,司法部授予司法鉴定权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认定由霸州市人民法院简广波、包振忠送来填写日期为1999年5月14日和1999年12月14日的两份收据系同时所写(相隔半年却为同时所写即为作假),对其余的几份用炭素笔书写的收据,由该鉴定中心的王成荣出具一份说明:表示因技术条件不能检测无法鉴定。

    这个笔迹鉴定书作出后,霸州市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立即打电话给亚美乐公司,电话中要求亚美乐公司与原告和解。亚美乐认为,现在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联合制造假证据,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次开庭谁更有理
    
    2001年1月9日,霸州市人民法院进行第三次开庭。1月15日,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霸法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亚美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1600元,经济损失50570元。判决书称法院查封的剩余433桶亚美乐牌聚脂漆予以没收。

    亚美乐公司2001年3月8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民事诉讼书上诉人亚美乐公司提出一审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亚美乐公司谁为法院判决中认定:4原告1998年10月26日至1999年12月27日共分7次从被告张玉辉购买189件油漆,计款132450元,但该事实与4原告在顺德市人民法院所作的证言内容根本不同。

    其次,按照王子航、蔡俊岭及张玉辉的说法,早就发现亚美乐产品有质量问题,为何在1999年12月份还有交易?

    此外,原告一次性购买数万元的产品,不可能在一两天用完,难道在发现问题后还要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在有关司法鉴定中已证明原告与张玉辉联手伪造证据,为什么对有关交易的“事实”还要认定?

    亚美乐公司对一审程序和适用法律也提出了疑问,并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记者在采访亚美乐公司何锡总经理时,他表示:深信法律是公正的,亚美乐公司决心要有一个最终结果。

    另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电话向本报介绍说,目前他们正在对此案进行复审,一旦有新的发展将会尽快通报本报。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一步发展。

 来源:《中国企业报》

(责任编辑:黄勇)

人民短信
 
 
 
字号 】 【关闭窗口
打印版 察看感言 Email推荐

热门评论文章

请 注 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关键词: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2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