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三日电 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外国医疗机构、企业等在中国境内开办合资医院将要按照新颁布的管理办法进行申请、执业和纳税。中国的卫生主管部门希望通过加强管理,使该领域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
负责审批和管理合资医院的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这类医院的设置条件、审批与登记、业务变更、延期和终止等作出规定。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设立医院的中外双方不仅要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还要能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服务模式,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或者能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技术、资金和设施方面的不足。
按规定,一家合资医院的投资总额至少需要两千万元人民币,中方在医院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能低于百分之三十。合资、合作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二十年,如需延期还要向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暂行办法》说,如果外方申请到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立合资医院,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这一办法也适用于前来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投资者。
近年来中国境内的合资医院不断增加,全国十九个省已有近二百家这类机构。但卫生部医疗管理处的官员表示,经正式审批的只有十八家合资医院和六十余家合资诊所,分布在北京、上海、山东、福建等地。不少地方出现越权审批、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今后,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而成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将被视为非法行医。
这位官员表示,加强管理将能促进合资医院在华的正常发展。不过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目前仍属被禁止行列。
中国正着手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盈利性和盈利性两类进行管理,相关的收费、税收等政策也正在制定当中。绝大多数合资医院将被列入盈利性医院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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