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时政 >> 时政要闻 2000年7月09日04:07


新华社播发特约评论员文章:
运用法律武器夺取与“法轮功”斗争的彻底胜利(1999年08月04日)
    

 

  本报北京8月3日讯 新华社今天播发特约评论员文章《运用法律武器夺取与“法轮功”斗争的彻底胜利》。 

  评论说,“法轮功”组织的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本质以及李洪志利用“法轮功”组织所做的种种违法行径,令人触目惊心而又发人深省。蔑视法律,极力贬低宪法和法律的作用,鼓吹唯有李洪志才是社会的主宰,才是人类的“救世主”,这是李洪志编造的“法轮大法”的“精髓”之一,也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对社会的极大危害所在。 

  评论说,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任何破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李洪志却无视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编造所谓的“法轮大法”,成立非法组织,大肆宣扬封建迷信思想和反科学的歪理邪说,明目张胆地非法结社,聚众闹事,非法制售宣扬“法轮大法”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并牟取暴利,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同李洪志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的斗争,不仅是一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也是一场法治与反法治的斗争。我们不仅要从思想上认清“法轮功”的违法本质,而且要采取法律措施,坚决惩治李洪志及“法轮功”非法组织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运用法律武器去夺取这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的胜利。 

  评论说,依法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是制止李洪志继续欺骗群众、危害社会的果断措施。 

  依法惩治“法轮功”非法组织违法活动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是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治精神的体现。“法轮功”组织、策划、煽动、蒙骗一些“法轮功”练习者到党政机关、新闻单位非法聚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必须对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等视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李洪志利用“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宣扬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组织、策划集会、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活动,其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等待李洪志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评论说,这次严重事件还告诉我们,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尽快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党和政府及时依法处理“法轮功”问题,不仅澄清了思想政治领域的一些错误认识,而且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人民日报》 (1999年08月04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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