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在县级干部的任用上,正在实施这一规定。但是通过几年的实践,这项旨在防止官员以权谋私的制度,不仅反腐效果欠佳,在一些地方反有助长腐败之势。
现代法治社会需要“异地为官”吗
在封建社会,一县之长通常是集行政领导、地方立法和司法审判三职为一身的。如果县官再是本地人,在他族亲遍布的地方,他要为所欲为就容易得很了。因此,那时的中央王朝便有规定:“三百里不得为吏、五百里不得为官。”严格的,还有不准官员携眷赴任的制度。
但现代社会将集权进行分离制衡,人大立法,政府行政,法院审判,检察机关监督,公安专责治安。同时又规定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并各司其职,不能越位,再加上选举制度的实行,人民不但有自由的言论权,也有权依法罢免不称职的官员。这从根本上铲除了滋生地方封建割据的土壤,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异地为官”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异地为官”少了群众监督
确实有不少人认为“异地为官”可以减少腐败,道理很简单,因为没有裙带关系,没有老同学、老同事了,这还怎么以权谋私,怎么腐败。可是,从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挖出的贪污官员看,“异地官”并不在少数。这腐败是怎么产生的?
曾经有某县的一个县长,在异地为官,在大年初一这一天,到其府上拜年的轿车多达60余辆。这要是在封建社会,由于交通不便,几百里的路程真的可以挡住行贿者,而在交通便利的今天,隔五百里,只要半天时间礼品就能送达府上。于是,干部“异地为官”不仅没有挡住腐败,相反,由于行贿者可以不在当地送礼,反倒逃避了当地群众的监督,行贿和受贿都变得更加隐蔽和安全了。更何况,有的“异地官”任一届就回了家乡,贪污或受贿的行为便很难被发现了。
“异地为官”增加了行政费用
眼下,很多地方的县招待所或宾馆,住着大大小小的“异地官”,他们常年吃住在宾馆,有专门的服务员为他们服务,这种干部被群众们戏称为“宾馆干部”。笔者粗略计算了一下,一个“异地官”每年花费的住宿费,若以每夜100元计,1年便有3万余元。他们基本每星期还要与家人团聚一次,这当然是由专车接送,我们姑且算每一个“异地官”每月回家4次,每次500公里,一年下来便是24000公里,若按出租车费计,一年约有2.4万余元。不算别的,就光是车马住宿费,这些“异地官”每年就会使当地的行政经费增加很大一块。
在一些地方还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异地官”在上任的第一、第二年,由于人生地疏,忙于建立各种关系,熟悉民情,无法展开正常的工作;后两年要向上面汇报政绩,准备调动,也无法展开正常的工作,结果整个在任期间根本就没做几件实事。为了显现自己的政绩,有些聪明的官员便挑选几件能引起轰动效应的事来做做。更不乏甚者,为了在自己任内出政绩,不顾当地群众的长远利益,搞短期开发,短期建设,使当地群众的长远利益受到损害。
“异地为官”成了任命官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这种“异地为官”使得这种民主选举成了形式。比如,某地要选举新的县长,由于要选择外地干部,只好先由上级组织部门从外地派一个代县长,然后再进行选举,而当地民众一般不了解该官员的情况,最后只能上级组织部门怎么安排,代表们便怎么投票。这样选举来选举去,成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实质上是上级委任。而那些被“选举”上来的官员自己心里明白,他们手中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人民群众,而是来自上面领导的关怀,于是便有人跑官、卖官、买官,腐败行为便由此而生了。
|